2012年3月11日 星期日

【研究資料】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節目製播準則

節目製播準則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
目 錄
壹、緒論............................................................................3
貳、基本價值.....................................................................4
參、節目製播實踐準則......................................................5
第一章 兒童與少年...........................................................5
第二章 性別......................................................................8
第三章 族群....................................................................10
第四章 災難與緊急事件..................................................12
第五章 犯罪與社會事件..................................................16
第六章 自殺與意外.........................................................20
第七章 冒犯與傷害.........................................................22
第八章 隱私權與受訪者權益...........................................27
第九章 調查報導與採訪方式...........................................31
第十章 政治與選舉.........................................................34
第十一章 叩應與民調.........................................................39
第十二章 現場連線報導......................................................42
第十三章 宗教與信仰.........................................................45
1
第十四章 外部關係.............................................................47
肆、對公眾負責...............................................................49
伍、專業操守...................................................................51
陸、提報與諮詢...............................................................54
柒、附件..........................................................................59
一、法規................................................................................59
二、條例................................................................................66
三、公視內部規範..................................................................69

2
壹、緒論
公視受公眾付託,獨立自主經營,不為任何勢力左右。所有節目製播均秉持專業自主與自律精神,以服務公共利益為前提,維護公眾意見、表達自由以及知的權利,同時兼顧社會責任,為促進理性的公民社會而努力。
公視自開播以來,已陸續制訂了「新聞製播公約」、「新聞部自律公約」、以及「公共電視新聞專業倫理規範」(參見第69頁至73頁附件);在節目製作方面,也擬定了「公共電視節目專業規範」草案。
然而,當公視面臨規範與多元價值之間拉距和思辯的時候,仍有必要建立一份完整的節目製播準則,以提升內部專業自主與自律能力,回應公眾對於公共媒體的期待。
衡諸世界各國公視經驗,莫不以獨立自主、公正、公平、正確、尊重人權、多元、負責等核心價值,建立了完整的自律準則。我國公視成立較先進國家遲緩了近卅年,亟須迎頭趕上,積極樹立公共媒體的標竿。
此次節目製播準則的擬定,不僅參酌世界各國公視的典範,更融合本地實務專業經驗,多方參考公民團體的改革訴求,再經過內部深度思辯與反省,匯聚各種不同專業領域意見所制定完成,適用於所有公視節目、公視相關網路或其他新媒體內容。
在公視邁步前進的過程中,除了需要經驗傳承,也需要一套明確可依據的準則,讓所有人員可以內化到基本理念以及日常實踐之中。對所有公視人員而言,這份準則可以激發專業社群討論,更是公視與公眾之間的承諾。 3
貳、基本價值
公視新聞與節目秉持獨立自主、公正、公平、正確、尊重、多元、創新、負責等基本價值,製播多元優質的節目,並善盡提升民主與文化素養、發揮教育功能、滿足多元需求等重要的社會責任。
􀁺 獨立自主
公視屬於國民全體,不專為政府或某一政黨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也不受商業或利益團體左右。
􀁺 公正、公平
公視秉持公平、開放的態度,公正、客觀呈現所有意見與觀點。避免預設立場或存有既定偏見。本於誠信,尊重所有受訪者與觀眾,給予公平參與或回應的機會。
􀁺 正確
公視所有節目都應重視正確。新聞及紀錄性節目應竭盡一切可能探求真相,真實、完整報導所有公共議題。其他節目在製播時也應詳細考證。
􀁺 尊重
公視秉持以人為本的理念,尊重人性尊嚴。不以新聞自由為名,蓄意侵犯個人人權,也應考量不同群體的不同觀感,避免帶來無謂的冒犯與傷害。
􀁺 多元
公視尊重多元觀點與價值,也鼓勵多元創意。所有節目除了真實呈現社會多元面貌,也積極促進社會對話與相互包容、理解。
􀁺 創新
公視以多元優質節目服務公眾,無論形式、技巧、內容均鼓勵嘗試與創新。
􀁺 負責
公視秉持公平、開放、負責的態度,重視公眾意見與反應,並儘可能擴大公民參與。若出現錯誤,應以開放的態度承認錯誤,即時更正。
4
參、節目製播實踐準則
第一章 兒童與少年
兒童與少年是國家未來發展的基石,也是公視節目積極服務的對象。秉持「健康傳播環境是兒童的基本人權」的理念,公視製播多元、優質、並兼具教育性與趣味性的節目,提供健康的娛樂與學習機會,幫助兒童與少年認識並了解社會的真實面貌。
此準則所謂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的人(參見第60頁附件),而保護兒童的準則應優先於其他任何考量。
對於身心發展未臻成熟的兒童與少年,無論是觀眾、受訪者、或是表演者,公視應善盡保護的責任,並且公平對待其發言與參與機會,不因族群、性別、年齡、語言、外貌、身材、宗教、政治、出身、財富或其他身分的不同而有所差別。主要節目製播原則包括:
􀁺 尊重兒少人權,確保其身體、心理、與人格尊嚴受到保護。
􀁺 善盡保護責任,避免造成負面效應。
􀁺 多元呈現議題,尊重言論表達自由。
有鑑於兒童與少年普遍使用網路、行動通訊等新媒介,此製播原則也涵括公視相關網路或其他新媒體內容、討論區、與其線上聯結。
一、尊重兒少人權,確保其身體、心理、與人格尊嚴受到保護
1. 節目製播應盡量兼顧並平衡節目中兒童、少年、父母、師長等各方權益,參與節目演出的兒童與少年應受《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保護,不得侵犯兒童與少年演員的基本人權,例如,包括主持人及來賓在內的節目工作人員,應避免在兒童與少年面前討論可能影響其身心發展的話題,例如開黃腔、為其取不雅的綽號。也不可用言語或肢體騷擾他們,或用斥責甚至懲罰的方式令兒童和少年配合訪問或演出(參見第60頁附件)。
2. 兒童與少年參與節目之前,應先取得父母或監護人同意。若在上學時間參與節目,應經校方同意。
3. 採訪或跟拍兒童及少年,應經過當事人以及監護人同意,但採訪性質屬公共
5
議題,或不涉入爭議性的街頭民意調查(例如詢問兒童少年最喜歡的歌手是誰?),或是一般性場景拍攝,不在此限。以上情形均不應以利誘、威脅、欺騙等不當方式使其受訪。
4. 當父母或監護人同意,當事人不同意時,應尊重當事人意願。但要特別注意,監護人和當事人可能很難想像在電視曝光的後遺症,因此,在徵詢同意時,除告知採訪目的,也應為其分析節目製播後可能的後果。
5. 無論是否取得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應謹慎考慮節目在製作或播出時,對參與的兒童與少年可能造成的影響。處理兒童與少年的問題時,必要時得諮商專業人士。超時工作將妨害其身心發展,因此工作時間避免超過晚間十點,或工作超過八小時;但若屬於聘僱行為者,應依《勞基法》的規定(參見第60頁附件)。
6. 處理有關兒童與少年的不法行為(例如吸食毒品或娼妓問題),或與他們討論敏感話題時(例如詢問第一次性經驗),製作單位與當事人的接觸過程中,應有父母、師長、親友或專業者陪同。
7. 報導遭受性侵害或家暴受虐的兒童與少年,要特別謹慎不使其身分曝光,不使用侵入式的採訪。若以特效遮掩其面孔的方式呈現時,應謹慎使用,以免造成受害者的二度傷害。要理性深入探討個案背後所呈現的社會脈絡與意涵,而非以剝削、消費的角度呈現個案,因為兒童與少年受害者的心路歷程需要專業療癒,不應貿然公開。
8. 針對兒少性侵害或受虐新聞報導,應避免藉由假人、繪圖、模擬動畫等方式,或採取過度戲劇性的報導手法,詳述性侵害或施虐過程,以免引發潛在加害人模仿效應。
9. 尊重兒童與少年的身體,不應以偷窺方式運鏡或渲染式的特寫鏡頭,刻意消費其身體。
10.報導從事不法或反社會行為的兒童與少年時,不應將其身分曝光。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少年事件的調查及審理不公開,以及不得使身分曝光的原則,報導相關案件應特別注意(參見第60頁附件)。
二、善盡保護責任,避免造成負面效應
1. 製作兒童與少年節目或可能受其歡迎的節目,應避免出現容易模仿的危險動作。
6
2. 除非製播內容具有教育目的,或有劇情需要,所有節目應盡量避免呈現兒童與少年從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六條所規範的行為,包括吸菸、飲酒、嚼檳榔、施用毒品,觀看暴力、色情、猥褻、賭博等足以妨害身心健康的影音或出版品,或在道路上飆車等危險行為(參見第60頁附件)。
呈現上述各類行為時,製作人、編劇、導演等應審慎考量可能引發觀眾不良反應。
3. 節目中如出現特技表演(如吞火、吞金魚)、魔術表演(如拿鋸子把人鋸成兩半)應隨時以字幕或旁白提醒兒童不宜模仿。
4.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八條亦規範,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場所。因此上述場所或相關情節,若無劇情上的必要,應避免引用為背景畫面(參見第60頁附件)。
三、多元呈現議題,尊重言論表達自由
1. 兒童與少年應受到特別的保護,應以健康的、正向的方式,幫助其獲得身體、智能、道德、精神以及社會性的成長與學習機會。製播節目時,應以兒童與少年的最佳利益為前提,作適當的考量。
2. 重視兒童與少年在媒體中的傳播權利,除了一般的兒少節目外,更要製作以兒少為主體的各類節目,讓兒少參與、製作、表達兒少觀點,並且不要把成人的關切與期望,強迫套用在兒童的行為上。
3. 協助兒童與少年認識身處的社會與世界,不刻意迴避晦暗面,但盡量以他(她)們理解的語言,提供認知與學習的機會。
4. 報導兒童與少年時,應以多元面向發掘題材,議題主軸不應單以問題取向,如飆車、嗑藥、援交、中輟生、單親、人工美女等。探討亦應力求深入完整,絕非只呈現問題表象。
5. 報導特殊兒童少年案例,如行為偏差、犯罪、未婚懷孕、身心障礙等,應避免使用歧視性或主觀道德判斷字眼,以及斷章取義的圖片說明,加深社會大眾對其「標籤化」的印象。
6. 尊重兒童與少年的言論表達自由,節目中應讓他(她)們自由發言,不引導其談話,但宜鼓勵其嘗試多元思考。呈現其意見時,也不應片面簡化。
7
第二章 性別
注意性別平權觀念,無論議題設定、文字描述、鏡頭角度,以及劇情類節目的劇本編排與角色形象,都應避免歧視任何一種性別,以及造成性別刻板印象。藉由多元平權的性別參與,建構符合社會公義的性別文化,
對於任何一種性別的呈現與參與,一律公平處理,不因族群、年齡、語言、外貌、身材、宗教、政治、出身、財富或其他身分的不同而有所差別,並且尊重性別地位的實質平等,也就是,任何人不論其生理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應受到相同的對待。主要製播原則包括:
􀁺 尊重基本人權,避免歧視與偏見。
􀁺 積極反映社會多元面貌。
􀁺 確保公平呈現與參與機會平等。
一、尊重基本人權,避免歧視與偏見
1. 媒體傳達的概念與性別角色再現,潛移默化地影響真實社會中人們對於性別角色的認知,並繼續建構社會中的性別文化。因此,節目中處理性別議題時,應謹慎注意其角色描繪。
2. 避免複製性別刻板印象與強化性別偏見,例如經由鏡頭、語言、或肢體動作剝削並偷窺女性身體、歧視女性身體、將女體標準化、尺寸化;只報導姐弟戀、不報導兄妹戀;忽略女性姓名,僅稱呼報導對象為某媽媽;或呈現女性形象時總是處於弱勢、缺乏知識、沒有行動力等等。
3. 不製播將身體商業化的內容,不使用物化任何一種性別的字眼。例如,在報導中強調某某人的三圍。
4. 保護家庭暴力、性侵害與性騷擾受害人及其親屬的隱私權,勿報導其姓名及任何可以辨識其身分的資訊,防止二度傷害。家暴受害人的居所及庇護所應予保密,避免因曝光而導致其生命、身體陷於危險。
5. 不以搜奇、偷拍式報導來呈現同性戀議題,報導時也不將同性戀犯罪化、病態化,例如使用「同性畸戀」等渲染性字眼,或將同性戀與愛滋病做不當聯結。
6. 尊重性傾向屬於個人隱私,即使是公眾人物也不得以此侵犯其私人領域。
8
7. 正視多元家庭價值,不將離婚、單親、隔代教養、同志等家庭污名化,例如報導社會事件時不特別強調其單親家庭的背景,因為單親家庭也是多元社會中的一種家庭樣態,並不會因此導致子女變壞等教養問題。此外,對於離婚、家暴、性侵害的個案,應完整探求真相,避免不當渲染細節,而忽略議題的真正關鍵。
二、積極反映社會多元面貌
1. 多角度的理解新聞事件本身,避免過度偏差或性別化的報導,不讓「性別」主題越過議題本身主要焦點。例如:對從事援交的女性不應該被以誇大其身材的胖瘦來處理新聞,對女性當事人不應該有刻板印象的言詞描述。或者,報導同志社會案件新聞時,不應只著重於當事人的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
2. 積極突破性別刻板印象,不因一般價值判斷作簡化的描述,例如美麗就是善良、醜陋就是邪惡、男兒有淚不輕彈、柔弱是女性的代名詞等等,為兩性角色劃上界線。對於公眾人物性別歧視的不當示範,也應予以揭露與批判。
3. 同志社群除性傾向之外,也具有族群、職業、政治、經濟或聲望等社會地位,應忠實呈現這些面向,不應因性傾向而受到忽略。
同志社群本身也有許多不同社群,包括同性戀、雙性戀及跨性別(Trans-gender)等等,其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均有所不同。刻畫同性戀角色時,不可只以性傾向作為主要的特質,也不應將跨性別與同性戀混淆。
4. 在呈現跨性別社群時,不應以傳統男/女兩性,這種以生理性別做劃分所呈現出的單一性別刻板印象。並且在描述跨性別社群時,不使用「不男不女」、「人妖」等文字醜化跨性別社群。
三、確保公平呈現與參與機會平等
1. 在各種公共領域的言論發表中,注意不同性別應有公平的發言比例。節目中邀請專家、受訪者、演員等,應盡量尋求性別比例的均衡。
2. 在專業領域中,不因過去傳統價值與性別分工,限制了性別形象刻劃。
9
第三章 族群
在國家認同、族群與省籍情結仍是重要社會矛盾的現況下,應以公正、無偏見、理性、包容的態度,傾聽所有的聲音與觀點,維護所有人的平等近用權利。
對於國內各族群、外籍人士、新移民應一視同仁,對世界其他各國家或民族也應公平看待,不應有不當或貶抑的描述。並且積極呈現不同族群的文化特色,促成族群的間相互認識,建構多元包容的社會。
面對族群議題,主要製播原則包括:
􀁺 尊重多元文化,不強化歧視偏見。
􀁺 鼓勵公平參與,促進相互理解包容。
一、尊重多元文化,不強化歧視偏見
1. 新聞報導或節目觸及文化衝突,黨派、省籍、統獨立場、族群等議題,應謹慎處理,平衡呈現多元觀點。
2. 對於社會上少數族群,應避免存有主流價值偏見,並以多元觀點忠實完整呈現不同族群形象。不以搜奇式或簡化的描述,複製既有偏見。
3. 報導中指涉不同族群或不同政治主張者,應避免歧視或貶抑性字眼。例如,應該用「新移民女性」或「外籍配偶」、「中國配偶」,取代慣用的「外籍新娘」、「中國新娘」或「大陸妹」;用「武裝團體」取代「叛軍」;用「炸彈攻擊者」、「挾持人質者」取代「恐怖份子」;用「支持台獨人士」取代「台獨基本教義派」。
4. 節目或新聞報導,應避免傳播任何扭曲或歧視其他族群的偏見,或將特定族群「污名化」,例如,不斷強調原住民與酗酒的關係,或新移民第二代發展遲緩的個案。並且要儘可能導正被簡化、甚至遭曲解的族群刻板印象。
正視不同族群的形象,保障其發聲權,讓各族群更加了解自身的公民權利。
5. 處理族群相關議題,必要時應諮詢各族群代表或相關社會團體的意見,例如原住民議題,諮詢原住民社群意見;客家議題,諮詢客家社群意見;新移民女性議題,徵詢新移民社會團體意見等等。
10
二、鼓勵公平參與,促進相互理解包容
1. 節目或新聞報導,處理國內外不同的族群、種族、宗教或政治認同議題,應保持理性與公正客觀,儘可能呈現深入與多元的觀點。
2. 當探討有明顯認同分歧的社會議題時,應避免激化對立與偏見。
3. 媒體建構的社會圖像,深深影響到閱聽人的認知,所以應尊重不同族群之間的價值與文化認同差異,並積極、正面呈現社會多元族群面貌,促進社會對話與相互包容、理解。例如,原住民僅為台灣各原住民族群的統稱,因此在製作節目時,應注意到不同族群的間的文化差異性,並予以尊重。
4. 保障少數族群參與及接近媒體的權益,並將此原則落實到組織、人員進用與節目內容呈現之中。
11
第四章災難與緊急事件
新聞媒體在災難與緊急事件中,扮演重要角色,不僅是訊息的傳播者,更肩負防災與危機處理的社會功能。公共媒體為全民所共有,在災難緊急事件發生時更應強化資訊傳播及服務功能。
在災難與緊急事件中,公視應提供正確、迅速、完整、重要的資訊,報導真實,守護生命,尊重個人隱私與尊嚴,並兼顧民眾知的權利。
包括地震、海嘯、颱風、洪水等自然災害,以及空難、戰爭、爆炸、核能災害、示威暴動、重大疫情等危機事件,公視應善盡公共媒體責任,正確而迅速地報導事件進展,並針對可能的後續災害,持續提供訊息,以發揮防災預警功能。
報導災難現場,正確比快速更重要,並以不妨礙救災為前提,積極探求真相,理性關照善後情況。
面對災難中哀痛逾恆的罹難者家屬,絕對尊重其尊嚴。例如,以同理心為其設想,不勉強拍攝或訪問。取鏡時以不干擾對方為原則,如無必要不用特寫鏡頭。
謹慎處理災難中可能過於殘酷的畫面。不論事件發生在國內或世界其他地方,尊重生命的價值,一視同仁。主要製播原則包括:
􀁺 正確、迅速、完整報導,積極探求真相,發揮守望功能。
􀁺 尊重人性尊嚴,為弱勢者發聲,並兼顧對社會人心的衝擊。
􀁺 落實風險評估,以記者人身安全為優先考量。
一、正確、迅速、完整報導,積極探求真相,發揮守望功能
1. 報導首重於提供正確、迅速的基本事實,例如發生時間、地點、災害規模、交通載具的班次與路線、死傷情況等等。災難與緊急事件發生初期,往往訊息紛雜,若發生死傷情形時,應據實報導目前估計的死傷、失蹤人數範圍,並引述消息來源。未掌握確切事實前,盡量不做揣測性的報導。
2. 基於公共服務的原則,可於報導中公布傷亡或失蹤者名單。此名單原則上以公部門或救難單位所發布的訊息為準。但若對上述公布名單有所疑慮,或發現名單有誤時,應立刻詳加查證,並在報導中做適度說明。
3. 儘速報導救災行動與援助措施,如疏散方向、避難地點、食物飲水等生活所需訊息,減輕民眾的恐懼與不安,並注意災難發生期間民眾的心理情感需求。
12
除新聞報導外,其他節目也應考量是否配合提供相關的公共服務。例如,可製播心理輔導或專業諮詢節目,教民眾如何安撫受創心靈等等。
4. 提供正確而專業的後續防災(疫)訊息,對大眾的提醒與告知為首要原則。
5. 進入災區現場採訪,應謹慎不妨礙救災,例如SNG車不得阻礙救災動線,直升機高空拍攝也應於起飛前協議飛行高度,不因飛行噪音,干擾救災人員搜救進度。
6. 儘可能完整而廣泛地報導災區進展。不僅報導災情嚴重區域,也應兼顧災情較輕或未受波及之地區。因為若過度集中特定災區,或重複播出特定受災影像,恐致無法傳達災情真相,甚至誤導救援進展。
7. 持續關注後續相關的安置與重建,理性探討發生原因與責任歸屬。
8. 報導重大疫情新聞(如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禽流感等等),應努力探求真相,善盡守望環境、監督政府的職責。但是,應避免採訪行動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導致記者自身受到感染或疫情擴散。
9. 重大疫情報導的正確與否,影響到民眾的生命安全。一旦報導出現錯誤,經相關單位告知後,應立即更正。此外,對於感染重大疫病(如SARS)的病人、照護的醫事人員、遭強制隔離者及其家屬等,沒有經其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或攝影(參見第66頁附件)。
10. 處理激烈抗議或暴動,應秉持客觀立場,無論拍攝角度或報導內容,應完整呈現事實脈絡。謹慎注意採訪人員或攝影器材是否挑起群眾情緒,必要時應立即停止採訪與拍攝。
11. 平日應加強內部訓練,增進從業人員對災難或緊急事件的專業知識,以因應突發性新聞事件。
二、尊重人性尊嚴,為弱勢者發聲,並兼顧對社會人心的衝擊
1. 尊重悲傷為私人的時刻,屬於個人隱私範疇,不過度侵擾悲劇或災難受害者,不強迫訪問哀痛中的人。訪問時應避免詢問空泛冷血的問題(例如「你有什麼感覺?」),而應詢問具體實際的問題(例如「你希望政府提供什麼樣的協助?」等)。如果同時採訪的其他媒體問了不得體的問題,應儘可能在報導中刪除。
2. 即使受害人願意合作或主動要求報導,痛苦的畫面仍可能引起觀眾的不安,
13
播出這些畫面時應該說明,避免誤解。
3. 慎重處理死、傷者畫面,避免特寫或過度強調血腥。尊重死者,盡量不播出屍體畫面;但如果必須呈現死傷者才能傳達訊息時,也應盡量使用長鏡頭,並可尋找具有象徵意義的物品(如罹難者的遺物)拍攝。若不得已而播出屍體畫面,應適度向觀眾警示或說明。
4. 謹慎使用陷入悲傷中的人物影像。避免濫用悲劇事件的資料影片,當畫面中人物清晰可辨時,更要格外注意。
5. 在重大災難發生期間,節目應做必要的調整,以免無心播出的節目觸怒民眾或引起恐慌。例如國內若發生重大災難時,避免播出過度歡樂氣氛的綜藝節目或恐怖靈異的內容。
6. 除非攸關公共利益,報導葬禮應事前經過家屬同意,避免侵擾家屬、致哀者,例如以近鏡頭拍攝哀傷或哭泣的表情。
7. 報導災區新聞,應積極為弱勢者發聲,並儘可能深入了解救災、安置情況。
8. 特別關注視障、聽障、其他肢體殘障以及老人和幼兒的受害情況。
三、落實風險評估,以記者人身安全為優先考量
1. 採訪災難與緊急事件等高風險新聞現場,應於事前評估風險,辨識可能的危害及採取安全措施。例如,出發前透過相關管道儘可能事先掌握現場狀況與風險資訊,檢查現有安全措施是否足夠。
2. 考量裝備之機動及安全性,以兩人以上為出勤原則。分派採訪任務與實地採訪時,應確保安全優先為首要考量,不要以身試險。
3. 建議穿著服裝應適合採訪現場之需要,確認備齊正確防護設備,例如救生衣、防水衣物、救生繩索、安全帽、防煙口罩、防護衣等等。
4. 採訪人員若計畫前往災難與緊急事件等高風險現場,應提報採訪部門主管。
5. 若兩人以上前往高風險現場採訪,應選定一人擔任現場總指揮,負責現場的安全管理事宜;如係單獨採訪,應注意本身安全,並與採訪主管保持聯繫。
6. 遵守現場警戒線措施。若現場沒有新聞警戒線時,應自行評估近身採訪可能造成的危害,保持適當安全距離,不宜貿然進入危險區域,亦應避免妨礙救災。
14
7. 若現場拍攝時,遇到受災者亟待緊急救援,應考量自己能力與客觀救援情況,必要時以公共服務為最高目標,救人優先。
8. 加強高風險新聞事件採訪的風險觀念及安全意識,並落實於人員平日的教育訓練。
15
第五章犯罪與社會事件
報導或呈現犯罪及社會事件,公視應依據事實並且善盡查證責任,更要以寬廣的視野,把事件放在整個社會脈絡中,探討所引發的議題。
在發掘社會不法情事的同時,本於新聞自由的原則,拒絕不當干預,但也尊重偵查不公開與審判獨立的原則,並尊重包括嫌疑人、被害人、家屬等相關新聞當事人的權益。
詮釋犯罪與社會事件時,謹慎考量是否會帶來模仿效應。保障民眾知的權利,同時注意在整節新聞中保持適當的比例,不過度渲染,也避免煽情,以免導致民眾不必要的受害疑慮。主要製播原則包括:
􀁺 正確、深入、完整報導,理性呈現社會真實。
􀁺 尊重偵查不公開、審判獨立與當事者人權。
􀁺 著眼於公共利益,盡量降低負面效應。
一、正確、深入、完整報導,理性呈現社會真實
1. 處理犯罪與社會新聞,應仔細思考報導的原因、方式及內容,依其新聞價值以及對公眾利益的影響程度,決定呈現方式、比例與編排次序。
2. 報導犯罪與社會事件時應依據事實,即便有人出面指控,也應善盡查證責任,避免有聞必錄,或預測未經證實的案情及趨勢。
3. 處理犯罪技巧、破壞行為,或行兇工具使用時,避免描述細節。例如,不利用模擬劇情、假人、繪圖、模擬動畫等,過度直接詳述犯罪歷程。
4. 報導或製作犯罪、社會事件的節目時,應儘可能延伸探討相關的社會議題,例如法律、制度、人權等各層面探討,或者參考國外相關案例。
詮釋犯罪數據時應諮詢相關專家,並且顧及不同專家的意見平衡。
5. 謹慎使用模擬現場的拍攝手法,新聞節目可報導警方為了蒐集事證所做的現場模擬,但過程中避免挑起被害家屬與嫌疑人之間的情緒衝突,或渲染式播出衝突畫面。
新聞報導不自行設計模擬犯罪情節,一般節目中如需以現場模擬作敘述手法,也要謹慎使用。所有的現場模擬畫面都應標示清楚,以供觀眾辨別。另
16
外,也應將現場模擬所可能帶給犯罪被害人與關係人的傷害減到最低。
記者根據警方、現場目擊者、或親眼目擊的事實,重返現場所作的描述;或與被害人及證人訪談等,不算是現場模擬。
6. 在符合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得採訪或置身非法活動。但由於涉及法律規範和記者的人身安全,事前應先得到新聞部主管核准。若因此目睹或紀錄犯罪過程,不應在其中因為新聞需求做任何引導。
7. 採訪、接觸犯罪嫌疑人、證人(或可能的證人)或受刑人時,應注意法律相關規定,並避免誤導觀眾。若因報導需要同意隱匿消息來源時,應審慎考慮其透露消息的動機是否正當;一旦答應對方,便應確實履行保密協定。
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四至一百六十七條,與逃犯或通緝犯接觸,可能構成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所以必要時宜先提報相關部門主管並徵詢法務意見(參見第61頁附件)。
8. 處理綁架勒索、人質遭挾持等事件,應謹慎不被綁架者或挾持者利用,成為傳聲管道。例如,不以現場即時連線方式訪問犯罪嫌疑人,也不即時播出犯罪嫌疑人提供的影音內容。
若要播出犯罪嫌疑人事先錄製關於被害人的影音、暴力行為、或模擬情節,應先提報部門相關主管。
9. 避免呈現屍體、鬥毆、凶殺現場、血腥殘忍、傷口或槍傷後流血等等畫面,以及不必要的行兇工具特寫鏡頭。若有例外情形,應適度向觀眾警示並說明。
二、尊重偵查不公開、審判獨立與當事者人權
1. 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對於正在偵查中的案件,除非攸關公共利益或掌握具體證據,不報導未經審判確定的案情,不暴露被害人、嫌疑人與關係人的相關資訊,以致將嫌疑人身分曝光。
在警察局拍攝嫌疑人,會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偵查不公開原則」,造成社會大眾對嫌疑人先入為主的預斷(參見第62頁附件)。
2. 《公視法》亦規定,對於尚在偵查或審判中的訴訟案件,或承辦該案件的司法人員或有關的訴訟關係人,不得評論;此外,不得報導禁止公開訴訟事件的辯論(參見第59頁附件)。
17
3. 即使檢警公開向媒體透露具體案情、公布蒐證錄影帶或主動暴露嫌疑人或被害人身分,也可能會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侵害嫌疑人與被害人的人格權,或洩露偵查秘密。對於檢警透露的資訊,仍應在公共利益考量下謹慎報導;對於檢警的不良示範,也應予以揭露並批判。
4. 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權,例如,不播出吸食搖頭丸被捕者的裸體影像,或謹慎使用酒醉駕車肇事者的醉態等等。
5. 不在警局中對嫌疑人進行審訊式訪談,例如「後不後悔」、「為什麼要這樣做」,因為這將剝奪當事人在有罪確定前被視為清白的權利,未來即使無罪確定,也可能因此造成將來重返社會的障礙。
6. 開庭審理前訪談證人或可能成為證人者,不可干涉司法程序。尊重司法獨立,注意不要形成媒體審判。
一旦開審,不可與證人做任何與證據有關的訪談;審判未結束前若要訪問證人,應提報相關主管與諮詢法務人員。
7. 拍攝警方陳列所謂犯罪贓物時,應考量是否會造成不當預斷,而且要注意是否經過合理程序蒐證,以及是否破壞證物等等事實問題。
8. 謹慎處理性侵害犯罪新聞,遵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三條之規定,不報導被害人的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份的資訊(例如被害人照片、聲音、影像、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與班級或工作場所等個人基本資料)。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相關準則參見實踐準則第一章第一節、第二章第一節、第64頁附件)。
9. 節目以及新聞報導中,對事件當事人(嫌疑人、目擊者或其他關係人)重建生活後的身分要特別注意保密。
10. 不過度侵擾嫌疑人、被告及嫌疑人的親友與相關人士,除非已被司法機關認定為嫌疑人,否則不應指涉他們與犯罪有關;即使在不得不報導的情況下,也應謹慎避免對無辜者造成傷害。
報導畫面中,也要避免使未涉案的人物清晰可辨。
11. 拍攝與採訪過程,避免干擾當事人送醫或治療。謹慎報導醫師描述當事人之傷勢與病情,避免侵害隱私。
18
三、著眼於公共利益,盡量降低負面效應
1. 報導綁架事件,應以不影響人質的安全為最高原則。報導千面人下毒之類的恐嚇事件時,應在保障民眾知的權利,和間接幫助嫌疑人達到目的之間,權衡利弊得失。
2. 如果有人質仍在犯罪嫌疑人手中,應警覺到嫌疑人可能看到公開播出的內容,此時報導應配合警方合理要求,播出或不要播出特定的訊息,但訊息如果不是事實,原則上不配合播出。
3. 某些犯罪行為確實有其社會背景(例如,白米炸彈客是為了抗議加入WTO稻米政策,影響國內稻農生計),但報導中不應美化犯罪,或把犯罪嫌疑人描寫成悲劇英雄(例如,把槍擊要犯張錫銘說成是「現代廖添丁」),以免誤導視聽,引發模仿效應。
4. 審慎考量播出次數、比例與時機,避免過度渲染播出,導致公眾超出正常的驚恐或負面情緒。
5. 謹慎注意犯罪新聞出現地區之報導比例,盡量避免造成犯罪新聞不符事實的區域差異情形,例如,在南部地區新聞中,出現不符事實的高比例犯罪新聞,以致造成錯誤的社會認知。
6. 不論在研究或拍攝階段,避免妨礙司法單位執行任務,甚至影響案情發展,也不可為拍攝畫面而破壞現場。
7. 接到犯罪嫌疑人、受刑人要求公開播送的電話,必須有充分的時間權衡可能的影響,不應現場立即播出。只有在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庭傷害最少的前提下,才予以訪談或播出。如果對方主動來電,且已經預先錄音,應先提報相關主管經過內部諮詢程序才能播出。
8. 處理有關犯罪題材的節目,應謹慎考量攝影角度或主觀鏡頭的使用。若因劇情需要,必須從被害人的角度來呈現情景,也要避免驚嚇觀眾。攝影機應盡量扮演觀察者而非當事人的角色。
19
第六章 自殺與意外
報導或呈現自殺事件,應謹慎處理,妥善思考可能的負面影響,以免引起社會上模仿與感染效應,甚至加深社會不安。因此,新聞報導應避免詳細說明自殺方法,以及過度誇大、聳動。戲劇節目中也應避免對自殺方式著墨太多,對於可能美化自殺行為的描述,應嚴格把關。
理性處理自殺相關議題,不刻意迴避社會既存現象,但應正確告知導致自殺的多重原因。對於造成死傷的意外事件,如溺水、墜樓、瓦斯中毒、火災等等,也應確實查證發生原因,如果涉及公共安全議題,要提供多元、完整的追蹤探討。主要製播原則包括:
􀁺 尊重生命與個人隱私。
􀁺 理性呈現並探討,盡量減少負面效應。
一、尊重生命與個人隱私
1. 尊重死者尊嚴、名譽、隱私,應基於同理心,謹慎處理相關報導與描述,避免對家人和其他相關人造成傷害。
2. 處理自殺事件,避免過度挖掘私人感情糾葛,即便是公眾人物,也要尊重其私人領域的情感空間。
3. 謹慎處理哀傷的畫面,不過度侵擾哀傷中的家人或親友。除非攸關公共利益,採訪或拍攝自殺者的喪禮應得到家屬的同意(相關準則參見實踐準則第四章第二節)。
4. 憂傷中的家人、親友可能是自殺的高危險群,可藉由報導或節目提供求助的管道,協助其度過危機。並且也應避免過度不當報導或指責。
二、理性呈現並探討,盡量減少負面效應
1. 謹慎處理自殺事件,特別是公眾人物的自殺新聞。注意報導比例與編排位置,不輕易以頭條新聞處理,也不重複持續過度報導,以免引發模仿效應,或使境況居於劣勢的民眾因此受到衝擊而產生輕生念頭,或者加深社會不安。
2. 不應報導自殺相關細節,例如不詳細報導自殺方法、過程、發生地點、使用工具、服用藥物或數量等,也不播出聳動照片及遺書。一些特定的自殺地點(譬如橋樑、懸崖、高樓、鐵軌等等),若是多次報導,恐怕會帶來更多人模仿的
20
風險。
盡量避免將自殺方法或單一自殺原因放在標題處理,例如「跳樓亡」、「燒炭死」、或「為情自殺」、「上吊身亡」等等。
3. 報導的用詞應保持理性而中性。避免將自殺者英雄化或過度浪漫化自殺者的人格特質,也應避免醜化或過度指責。
4. 避免簡化自殺因素,或穿鑿附會各種靈異化的說法,例如法師下蠱、觀落陰等;也應避免把自殺描寫成是解決個人問題的方法。
自殺往往受到許多複雜因素的交互影響,譬如精神疾病、身體疾病、酗酒與藥物濫用、家庭問題、人際衝突與生活壓力等等。因此,應儘可能探討自殺的多重原因。
5. 自殺者若有確實證據顯示罹患精神障礙,應當加以報導,並且提供可行的預防方式、求助或諮詢管道。
6. 不以SNG現場播出企圖跳樓自殺等過程,並應謹慎處理死、傷者畫面,避免特寫、過度強調血腥。除非必要,盡量不播出屍體畫面;若不得已而播出屍體畫面,應適度向觀眾警示或說明(相關準則參見實踐準則第四章第二節)。
7. 避免將接連發生意外的地點,穿鑿附會地以靈異角度報導未經證實的傳說。
8. 處理溺水、墜樓、瓦斯中毒、火災等意外事件,應清楚說明發生原因等具體事實,如果涉及公共安全議題或明顯人為疏失,應予以揭露或批判(相關準則參見實踐準則第四章第一節)。
21
第七章冒犯與傷害
為呈現整體社會真實樣貌,公視尊重多元觀點與價值,也鼓勵多元創意。但是在反應多元、鼓勵原創的同時,也應謹慎考量不同群體的不同觀感,避免帶來無謂的冒犯與傷害。
不像劇場、電影、書籍等媒介形式,閱聽人擁有較大的主動選擇權,公視節目深入家庭,應對公眾負責,在兼顧多元、創意,又不彼此冒犯之間,盡量求取平衡。
節目若涉及暴力、血腥、性與裸露、不雅用詞、禁藥、靈異等內容,公視應審慎權衡播出的可能影響,並以負責的態度適當警示。
鼓勵並忠於原創精神,是公視保障多元價值的主要思維之一。但為了保護未成年人以及免於冒犯與傷害,公視應善盡把關責任,目的不在於構成任何形式的內容檢查,而是提供製播人員據以判斷的作業準繩。若有不宜播出的畫面,須予以修剪時,應盡量不影響原作者的創意。主要製播原則包括:
􀁺 遵守時段分級與警示的保護原則。
􀁺 反映多元、尊重創意,但審慎考量兒少不宜內容。
􀁺 多元公平呈現,免於偏見與冒犯。
除非基於教育目的,以兒童與少年為目標觀眾的節目相關網站、網路連結、行動通訊等新媒介,應避免出現暴力、血腥、性與裸露、不雅用詞、禁藥、靈異等內容。
一、遵守時段分級與警示的保護原則
1. 晚間九點是時段分級的分界點。分級時段之前的所有節目,都應適合包括兒童與少年在內的一般家庭觀眾收看。重播時段與節目預告片也應注意相關保護原則。
2. 晚間九點之後,若因創作或劇情合理需要,出現暴力、血腥、性與裸露、不雅用詞、禁藥、靈異等等內容,應在節目播出前適當警示。
3. 所有節目內容與排檔,都應仔細設想觀眾的期待,例如目標觀眾群或潛在吸引的觀眾是哪些年齡層;是否有超出觀眾期待範圍外的內容;是否涉及特別敏感的背景因素與時機等等。例如,遇到像大地震或SARS這類重大災難事
22
故時,應避免播出強調歡樂或涉及靈異的節目。
4. 晚間九點之前播出的新聞與時事節目,仍應遵守時段分級原則。但若依照新聞價值判斷,不得不播出以上內容,例如寫實的醫療手術、戰爭屠殺等畫面時,應適當向觀眾警示或說明。
5. 留意兒童與少年作息時間,例如,在週末假日或寒暑假期間,節目是否需要適度因應調整,將兒少不宜內容延至更晚時段。
二、反映多元、尊重創意,但審慎考量兒少不宜內容
1. 暴力
(1) 公視新聞與節目應謹慎處理有關暴力情節,在反應真實社會、尊重創意,以及保護兒少、避免冒犯與傷害之間,盡量求取平衡。
(2) 遵守時段分級原則,於節目播出前適當警示。且儘可能將暴力內容降到最低,除非必要,不輕易呈現。
(3) 謹慎處理個人生活經驗之中可能發生的暴力情節,例如在一般人認為安全的家庭、醫院、學校等地方所發生的暴力行為,往往會使人感受到更大的衝擊。
(4) 以下各種暴力相關情節,應謹慎考量是否會加深暴力印象與衝擊,包括:特別殘酷的施暴手法、受害人是婦女或兒童、單純呈現暴力情節而未呈現加害人或受害人在施暴之後的後果、性暴力、第三者(特別是兒童)面對暴力行為的反應;在暴力情節片段搭配音樂、特效、慢動作、或呈現過於血腥的特寫鏡頭等等。
(5) 決定是否呈現暴力情節時,應考量其在整體節目中所代表的意義、是否過度寫實、以及是否藉此傳達重要的社會意涵。
(6) 避免美化、甚至鼓勵任何形式的暴力,審慎考量是否會因此正當化暴力行為,以致對暴力習以為常。
(7) 尊重文學與戲劇創作中的表達權利,若因劇情需要必須呈現,應謹慎處理暴力相關內容,並考慮可能產生的影響,盡量避免過度寫實。
(8) 新聞與時事節目應依據新聞價值,謹慎處理暴力或太過血腥的畫面。非戲劇類節目也應謹慎考量出現的合理性,避免只為了節目效果與吸引觀眾,輕易播出暴力情節(相關準則參見實踐準則第一章第二節、
23
第四章第二節、第五章第一節、第六章第二節)。
(9) 除非為了揭露不當施虐或收容,避免播出虐待動物的暴力行為或過於殘忍的畫面。如有播出的必要,也要在播出時用字幕或旁白適當說明。
(10)若因劇情需要,必須播出描述暴力、血腥、恐怖或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可能會使觀眾受到驚嚇時(例如身體腐蝕的近距鏡頭),應先提報部門相關主管。
2. 性與裸露
(1) 基於保護兒童與少年的目的,公視節目應謹慎處理性與裸露內容。遵守時段分級原則,避免對兒童與少年的身心帶來不良影響。
(2) 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表現淫穢情態或強烈性暗示等等內容,或節目涉及性的問題而有影響兒少身心發展的疑慮者,不宜在晚間九點之前播出。
(3) 即便是以成人為目標觀眾的綜藝、戲劇、談話性等節目,仍應考量兒童與少年觀眾可能收看,避免過度性暗示的言語,或是猥褻的動作,以免不當影響未成年人的觀念與認知。
(4)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六條三項的規定,不得利用兒童攝製猥褻或暴力之影片、圖片。若紀錄片或談話性節目出現與兒童有關的性主題,應注意時段是否合適,並向觀眾適當警示(參見第60頁附件)。
(5) 若因藝術創作、教育目的、劇情合理安排,節目中必須出現描繪性慾、裸露或性行為的鏡頭,應注意時段是否合宜,並於播出前適當警示。
(6) 呈現性或裸露的畫面,應搭配相關解說與合適的情境脈絡,協助觀眾理解,以免因斷章取義而被錯誤解讀。例如,教導兒少認識自己的身體,或在社會崇尚減肥的價值下,培養身體多元美感。
(7) 為了協助成長中的兒少建立健康的性知識,公視相關節目或網站可提供諮詢與討論空間,或提供相關諮詢管道與連結。
(8) 若節目要播出過度裸露或性的畫面,例如裸露三點或生殖器、性行為過程之具體描述、脫離常軌的性行為鏡頭,或描述強暴過程的細節等,應先提報部門相關主管。
24
3. 語言
(1) 語言是文化的一環,不同族群與文化之間,存在著不同的認知差距。公視節目服務廣大公眾,應謹慎使用各種語言或語句,避免冒犯特定團體、族群或個人;在節目中也避免傳播對任何族群的偏見。在反應社會真實、尊重創意的原則下,盡量求取平衡。(相關準則參見第二章第一、二節;第三章第一節)
(2) 節目中應避免出現嚴重粗話或不良語言,例如褻瀆、粗鄙、指涉性器官或性動作等字眼,或對白有不良引喻者(根據《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所列的「輔」級)。如有必要播出,應先提報部門相關主管(參見第66頁附件)。
但基於尊重語言與創意表達自由,以下情況經內部審慎考量後,得安排合適時段播出,並在播出前向觀眾適當警示,包括:
􀁺 戲劇節目為符合劇中人的身份、情境。
􀁺 具有教育意義的節目內容。
􀁺 新聞與紀錄片基於報導事實的需要。
􀁺 若修剪此內容,將損害原創的完整性及其傳達訊息的重要性。
(3) 尊重人性尊嚴,節目中應避免以身體和精神上的疾病或缺陷開玩笑,例如模仿口吃;也應避免使用帶有族群歧視的字眼或表達方式,例如指某人是「生番」,或過度使用「台灣國語」、「原住民腔國語」,導致詼諧變成嘲笑(相關準則參見實踐準則第三章第一節)。
4. 菸酒與禁藥
(1) 謹慎處理使用禁藥、濫用藥物、抽煙、酗酒等內容,在反映社會真實與避免不當模仿之間,應盡量求取平衡,仔細考量是否會對兒童與少年帶來不當影響,並注意時段分級原則。
(2) 除非必要,避免美化或鼓勵以上行為,或是詳細呈現其用法,而應正確完整探討其衍生的後果。
5. 靈異
(1) 為了保護身心尚未成熟的兒童與少年,節目中避免出現恐怖驚悚的靈異說法或玄奇怪異的內容,並注意時段分級與警示原則。
25
(2) 新聞報導或節目內容若探討鬼月、起乩等民間信仰與社會現象,應避免淪為鼓吹迷信,應盡量著眼於文化、社會及教育的觀點,予以適當詮釋。
三、多元公平呈現,免於偏見與冒犯
1. 公視節目應多元呈現社會整體樣貌,審慎注意傳統制式價值可能傳達偏頗的觀點,導致不當冒犯與傷害。公平處理所有人的發言與呈現,不因族群、性別、年齡、語言、外貌、身材、宗教、政治、出身、財富或其他身分的不同而有所差別(相關準則請參考實踐準則第一、二、三章)。
2. 多元呈現社會中各種不同類型的老年人,盡量反應真實社會面貌。避免將老人角色簡化與定型化,例如常常是沒有社會地位、被人輕視、家庭不幸福、頑固冷漠、有生理障礙等等。也避免在新聞或節目內容中過度強調年齡的對比與差別,例如老少配。
3. 尊重身心障礙人士的尊嚴和權利;避免使用可能會冒犯身心障礙者的言詞。例如,不可稱身心障礙人士為「殘障」、「殘廢」,但用身障別如「聽障者」、「視障者」、「肢障者」則屬可接受的範圍。
4. 以愛滋「感染者」取代「帶原者」的稱呼,以去除社會污名,並應尊重感染者的基本尊嚴與權益。
5. 尊重各宗教的中心思想或宗教性的節日,避免在語言或畫面上呈現不敬或褻瀆的內容(相關準則請參考實踐準則第十三章)。
26
第八章 隱私權與受訪者權益
言論與表達自由以及知的權利,是民主社會的基石,但隱私權同樣是現代社會所保障的重要基本人權。隱私權的界定,是為了確保個人能擁有自我的私密空間與範圍。在此範圍內,個人擁有自我的思想、祕密,同時有決定哪些私人資訊讓外界知道的權利。因此,在追求新聞自由的同時,也應尊重隱私。除非攸關公共利益,個人的隱私權應該受到保障。
即便議題攸關公共利益,公視仍應在新聞自由與保障個人權利之間,尋求最適空間,善盡查證責任,提供正確、理性的報導,並審慎考量媒體侵權的影響與效應。
公眾人物言行若屬於可受社會公評的範圍,公視為對觀眾負責,必要時得進行調查報導,但事先應審慎考量公眾人物的行為本身與後續影響的嚴重性,並以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為前提。其他媒體的公開報導,不能作為公視可以隨之報導、無端侵人隱私的正當理由。不是所有使公眾感興趣的事,都可稱為公共利益。
尊重所有受訪者公平回應的意見表達權益,所有因採訪或節目製作而取得的個人資料,亦予以尊重與保護。主要製播原則包括:
􀁺 服務公共利益,尊重個人隱私。
􀁺 秉持公平誠信原則,尊重受訪者權益。
一、服務公共利益,尊重個人隱私
1. 除非攸關公共利益,否則個人的隱私必須受到保障。所謂符合公共利益的議題包括:
(1) 揭露或調查犯罪。
(2) 揭露嚴重反社會行為。
(3) 揭露嚴重瀆職或疏失。
(4) 維護民眾健康與安全。
(5) 揭發個人或組織不當誤導。
(6) 協助民眾了解重要公共事務,進而做出理性決定。
2. 尊重個人私領域的空間,除非必要,未經同意不揭露其私人住處確切地址與
27
家人相關資訊。未經同意,避免祕密錄製個人非公開活動或談話。
3. 在民眾能自由進出的公開場所,個人隱私權保障相對較寬鬆。例如在機場、車站、百貨公司等場所,若議題攸關公共利益,必要時仍可採訪與拍攝個人非公開活動。但在醫院、救護車、學校、監獄等等,應更謹慎考量有無侵權問題(相關準則參見第一章第一節;第五章第一、二節)。
4. 公眾人物言行若與公共利益相關,屬於可受公評的範圍,必要時得進行調查採訪,但避免報導公眾人物與公共利益不相關的行為,以及未經查證的消息。
5. 祕密錄影(音)
(1) 除非明確攸關公共利益,應審慎使用祕密錄影(音),包括隱藏式攝影機、隱藏式麥克風、當事人未察覺的長鏡頭、小型攝影機、行動電話裝置、或其他刻意隱匿目的等方式的錄製行為。
(2) 若基於公共利益,必須使用祕密錄影(音),應在採訪企劃階段便提報部門主管同意,並在播出時向觀眾充分說明;播出由他人祕密錄製的影音內容,也應提報部門主管同意(相關準則參見實踐準則第九章第二節)。
(3) 新聞採訪若受限於現實條件,且基於公共利益考量,在未告知當事人情形下所進行的錄影或錄音,事後應儘速提報部門主管,並經核准後方可播出。
(4) 喜劇或綜藝節目若因劇情或創作必要,利用祕密錄影(音)方式錄製不知情者的影音,播出前應取得對方同意。其內容也應避免過度嘲弄或剝削。若基於公共利益,必須採取祕密錄影(音)時,在節目企劃階段應先提報部門主管同意。
6. 無論在公開或私人場合,事先未經受訪者同意的攔截採訪(包括面訪或電話訪問),必須是嘗試約訪被拒後才採用。但公眾人物進出建築物、機場等場所,以及每日新聞採訪與研究預訪不在此限。
非每日新聞之外的節目,若規劃攔截採訪,應充分考量是否攸關公共利益、屢次被拒訪、過去曾有類似拒訪記錄、或確實掌握犯罪或嚴重言行失當的具體證據。
7. 因報導或節目需要須進入私人建築物或土地內拍攝,應事先取得同意。若報導與公共利益相關事務,也應注意《刑法》侵入住居罪與妨害祕密罪,以及
28
《民法》中關於侵權行為等等規定。若基於公共利益必須進入私領域進行採訪或拍攝,事先應諮詢法務意見,以避免觸法(參見第61、62頁附件)。
8. 因攸關公共利益的報導需要,跟隨警方、內政、環保、衛生官員執行公務所作的隨行採訪,在拍攝畫面時應盡量取得當事人的同意,並且審慎考量是否有侵犯隱私、侵入住居等情況。
使用公部門提供的影像資料,例如警方攻堅或蒐證的錄影帶,應謹慎考量否侵害當事人隱私權。
9. 大批媒體簇擁採訪可能對受訪者構成威脅、侵犯,或使不熟悉受訪的民眾受到驚嚇。遇到這種情況,可適時協議由一家媒體採訪,再發布採訪訊息給其他同業(pooling arrangement)。
10. 謹慎處理災難、意外事件等陷入悲傷中的人物影像與採訪事宜,盡量基於同理心,避免無端侵犯個人隱私(相關準則參見實踐準則第四章第二節、第六章第一節)。
11. 尊重個人資料保護原則,所有節目與網站取得的個人資料,非經當事人同意,不得提供給公視之外的第三者。若基於公共利益,事先應提報相關主管同意。
12. 公視節目有時為了協尋失蹤人口,可能報導親友提供的個人資料,但仍應謹慎處理,避免對協尋對象造成困擾。
二、秉持公平誠信原則,尊重受訪者權益
1. 所有節目均秉持公平原則,誠信面對受訪者與觀眾。除非攸關公共利益,應誠實告知採訪或拍攝目的,並取得同意。
2. 為了積極探求真相,公視有時會根據自己的調查報導提出指控,但議題必須攸關公共利益,或掌握確信為真實的證據。在這種狀況下,應尊重被指控者的答辯權利,在播出前給予回應機會。若經審慎思考後決定不給予當事人答辯的機會,事先應提報部門主管同意,並於播出時適當向觀眾說明。
戲劇節目若將真實人物搬上螢幕,且屬於重要角色,事先應取得本人或近親家屬同意,若有例外情形,事先應提報部門主管同意。
3. 除非攸關公共利益,新聞或節目不輕易隱藏報導的身分或目的,若基於公共利益必須化身採訪,事前應提報部門主管。
4. 無論面對公眾人物或是一般民眾,不要讓他們感覺被誤導、欺騙或是被錯誤
29
呈現在節目之中。除非基於公共利益考量,譬如揭發犯罪或反社會活動,約訪前宜向受訪對象說明以下事項:
􀁺 節目的內容是什麼?是何種形式的採訪?例如,邀訪前儘可能事先告知節目探討的範圍,或其他的邀訪者是誰。
􀁺 無論現場訪問或錄影,都不保證訪談一定被播出。
􀁺 事前只提供廣泛的訪問大綱,實際訪問內容將視現場訪問情況決定。
􀁺 若節目形式於訪問後有重大改變,盡量事先告知相關受訪對象。
5. 尊重拒絕受訪的自由,也不必要特別向觀眾說明。但若議題涉及對立觀點,一方卻拒絕受訪時,節目中應盡量根據可掌握資訊,適當向觀眾說明拒訪一方的意見與立場;避免因個人或組織某次拒訪,就抵制其他受訪或上節目的機會。
30
第九章 調查報導與採訪方式
無論調查報導或其他採訪方式,都應符合正確、完整、公正的基本價值,獨立報導不受任何勢力左右。並且採訪過程中,尊重人性尊嚴,避免蓄意侵犯個人人權。
對於具有影響力的調查報導方式,更要以嚴謹的態度探求真相。因為其結果不但影響公眾認知,甚至衝擊整體社會生活、個人權益或相關團體。若非基於公共利益,避免用欺騙方式獲取資訊,如果沒有掌握確實證據,或經過審慎研究調查,不輕易下判斷或提出指控。
審慎考量公共利益與個人權益之間的輕重緩急,即便已經掌握確信為真實的證據,在公開揭露之前,也應給予被調查的團體與個人答辯的機會。採訪過程若基於報導需要,同意匿名處理,也遵守保護消息來源的原則。主要製播準則包括:
􀁺 正確、完整、公正,積極探求真相。
􀁺 本於誠信原則,權衡公共與個人之間的最適空間。
􀁺 保護消息來源,並審慎查證。
一、正確、完整、公正報導,積極探求真相
1. 新聞首重查證,愈是攸關公共利益的重要議題,愈需要嚴謹查證。儘可能報導第一手訊息,避免二手傳播,甚至捕風捉影、道聽塗說。不刻意曲解事實,若有錯誤,應立即更正。
2. 採訪對象務求周延,應力求報導面向之多元、公平與完整,避免依賴單一消息來源。外電來源若出自具有國際聲譽的單一新聞機構,報導時應引述消息來源。
3. 攸關公共利益的調查採訪中,若針對個人或組織提出嚴重指控,除審慎查證事實之外,應儘可能向被指控本人或關鍵人物求證,並以開放的態度,誠實、清楚告知所指控事實。調查者應清楚、完整地記錄求證過程,包括連絡時間、對象、相關筆記或錄音等。
4. 積極發揮媒體第四權的監督功能,確保行政資訊符合資訊公開的原則,但報導若涉及《國家機密保護法》所界定的機密範圍,例如軍事計畫、武器系統或軍事行動;外國政府之國防、政治或經濟資訊;情報組織及其活動等等,一旦取得相關機密,應及早提報相關部門主管,並請求諮詢協助(參見第63
31
頁附件)。
5. 若報導事實為他人提供,應謹慎確認此文件或檔案的正確性與可信度。尤其是由網路所取得的資訊,應儘可能向相關人或組織直接查證。
6. 除非攸關公共利益,不藉由單一匿名消息來源,貿然提出對個人或組織的指控;也不主動安排在現場訪問中播出片面指控。若有播出的必要,事先應提報部門主管同意。
7. 審慎使用新聞資料畫面,以免誤導觀眾認知。例如,若是使用災難的資料影片而非現場畫面,應清楚標示並適度向觀眾說明。
二、本於誠信原則,權衡公共與個人之間的最適空間
1. 誠信原則是維繫人與人之間互信的重要基礎,因此若非必要,不隱藏記者身分與採訪目的以獲取所需訊息。任何隱匿目的或身分、以及祕密錄製等方式,應審慎考量議題的必要性,盡量降到最低比例,並在提出採訪企劃階段提報部門主管同意(相關準則參見實踐準則第八章第一節)。
2. 尊重個人的隱私權,在一般民眾無法進出的私人建築物或土地之內,以及個人接受醫院治療過程,應特別慎重考量是否適宜以不告知當事人方式祕密錄影(音)。若攸關公共利益,在提企劃案階段應事先提報部門主管同意;重播祕密錄製的影音內容事先也應提報部門主管同意(相關準則參見實踐準則第八章第一節)。
3. 基於維護公共利益,祕密錄影(音)是調查報導中用以揭露隱藏行為的有效方式,但應審慎考量是否除此以外別無其他方式。可能考量合理使用的面向包括:
􀁺 是否事前已掌握確實證據,顯示當事人確有此行為或意圖?
􀁺 是否公開採訪不可行?
􀁺 依議題合宜性考量,是否確有蒐證的必要?
􀁺 若調查地點在國外,是否該國法令確實太嚴,以致有不得不做的必要?
􀁺 是否為符合公共利益的正當研究方法?例如,除此就無其他方法取得其自然的反應行為或態度。但若因此取得的內容,事後應取得同意才播出,並在節目中正確而公平地呈現。
32
三、保護消息來源,並審慎查證
1. 保護消息來源,是民主社會中維繫資訊自由公開的要件,也是新聞專業的基本原則。輕易透露消息來源,恐將影響資訊流通,也衝擊民主社會健全發展。謹慎考量是否承諾不透露消息來源,一旦答應,就應確實遵守。
2. 在保護消息來源的同時,公視為對公眾負責,也應審慎查證消息來源所提供的訊息,確認此訊息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並考量消息來源本身的正確性、可信度、可能的動機以及法律層面等。儘可能從不同面向尋求直接證據或旁證,以免被不當利用。
3. 經審慎查證後足以確信為真實者,在新聞播出之前,至少應告知一名直接行政主管或節目製作人此消息來源的真實姓名,或其他可供查證資訊。若消息來源堅持不能向任何人洩漏姓名,記者要清楚告訴對方,這樣的訊息可能不被播出。
4. 保護消息來源是新聞專業的基本原則,然而目前《刑事訴訟法》並未保障新聞記者在接受法庭訊問時,有拒絕證言的權利。因此,一旦發生保護消息來源的原則與法庭調查相抵觸的情況時,只要所報導的新聞是經過審慎查證,且已提報部門主管同意,對於記者觸法時的可能後果,公視應提供相關支援與協助(參見第62頁附件)。
5. 若基於公共利益而承諾隱匿消息來源,事先應與對方溝通期待匿名的範圍,例如是希望不被一般大眾認出,或是連親友都無法認出身分。
謹慎使用以特效遮掩其面孔的呈現方式,以免因此造成無謂或二度傷害。除了影像外,必要時聲音也應予適當變聲或重新配音處理(相關準則參見實踐準則第一章第一節)。
33
第十章政治與選舉
正確、公正、獨立自主是公視新聞與節目秉持的基本價值,而在政治與選舉活動中提供完整、可信賴、以及公正客觀報導,也是民主政治運作裡不可或缺的支柱。媒體作為第四權的社會公器,也應儘可能促成理性的公共論壇,協助每一個公民獲得資訊,進而做出理性的判斷。
隨著電視科技的進步,大量資訊即時、快速地送給每一個公民,但在政治與選舉活動激烈的競爭情勢中,除了政治人物彼此謾罵、競選旗海喧騰之外,民眾更需要正確、公正、理性、完整的報導與分析。因此,公視不應只是逐日跟隨選情起伏,更要能依據公共利益與公民意見,積極主動設定議題。例如,探討政黨和候選人的政見、政綱,檢討施政成效,深入分析政情等等,提供民眾投票時所需參考資訊。
對於各方政治的攻訐指控,應講求真實而證據明確,並且就政策提供理性思辯空間,而非站在特定的政治立場進行報導,或集中戲劇性強的賽馬式新聞報導,也就是,只以競賽的眼光來做選戰報導,因而疏於探討相關政策議題。
面對嚴肅的政治與選舉新聞報導與分析,應積極嘗試報導或節目形式上的創新,激盪理性多元觀點,並盡力擴大報導的影響力。主要製播原則包括:
􀁺 審慎查證,提供正確、公正、理性、完整報導。
􀁺 獨立自主,促成公平、多元對話的公共論壇。
􀁺 免於偏見,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一、審慎查證,提供正確、公正、理性、完整報導
1. 新聞首重查證,報導政治與選舉活動之中所產生的爭議話題與新聞事件,應善盡查證責任,依據事實,提供正確、公正、公平的報導。
2. 選舉期間對各候選人應公正報導,避免呈現編採人員個人政治立場與偏好。報導題材也應多探討政策,避免淪為政治傳聲筒,例如報導未經查證且與政策無涉的政治口水戰。
3. 儘可能多元、完整發掘並探討各領域的意見,並且兼顧各種互相衝突的觀點。善用新聞獨立自主的判斷能力,善盡理性詮釋責任。但謹守公正超然的份際,新聞與評論應清楚區隔。
34
4. 發揮媒體第四權的功能,無論選前或選後,均要能主動設定議題,積極探討與民眾息息相關的政策,例如交通、治安、教育、環保、金融措施等等,就法理以及對國家未來的發展等各個層面深入剖析,讓人民能夠對相關的影響深入思考。
5. 對於各政黨或候選人於選舉期間提出的政策白皮書或重要政見,應予以適當報導與分析。確保主要政黨的意見均給予合宜比例的報導,公平處理執政與在野陣營的意見(相關準則參見第十章第二節)。
6. 除了每日新聞之外,選舉期間計畫專訪國內各政黨領袖,應先提報相關部門主管。約訪成功與否也應告知部門主管,以確保各黨能公平呈現,且公視整體也能採取積極、中立與一致性的立場。
7. 政府部門的記者會與官方訊息,是每日新聞重要的新聞來源,但平時也應經常播出在野陣營的意見。在選舉期間,應留意是否因此造成執政優勢以致競爭不公,並適當給予對手公平報導的空間。
在播出行政院長或閣員針對國內外重大事件的發言時,若有必要,公視也應提供反對黨領袖相同的回應機會。
8. 民意調查與民調報導(相關準則參見第十一章第一節)
(1) 審慎處理政治與選舉相關民意調查。委託或協辦相關民調,若議題涉及政黨支持度或投票意向等面向,在提出企劃案階段應提報部門主管。避免與存有明顯既定立場的機構合作民調。
(2) 民意調查是選舉期間民眾期待了解的資訊,應考量調查機構的公信力,視情況給予合宜比例的報導,且報導時也應提供相關的事實脈絡,例如過去一段期間內的所有主要民調的趨勢,是否有特殊重大事件等等。
(3) 原則上,選舉期間由各政黨所作民調,不做大篇幅處理,而立院黨團、立委個人所作民調,或明顯有政治立場的機構所提供之民調資料,應審慎考量是否報導,以免影響公視公正客觀的立場。此外,呈現投票意向的民調結果,也不作為新聞快報或以頭條新聞處理。
(4) 即使是信譽良好的調查機構所做的民調,結果也可能出現偏差或錯誤。主動對民調結果提出專業詮釋,而不只依賴民調單位提出的解釋。若民調結果出現戲劇性的轉折,更要審慎評估。
(5) 不要過分渲染民調的可信度,應仔細審視問卷的問題、結果和整體的趨
35
勢。若質疑民調的方法,也應該一併報導。注意報導民意調查時的用語,例如,避免使用「民調結果證明」等果斷性的字眼,而採用「民調結果顯示」。
(6) 報導中應提供委託民調單位、調查機構、調查方法、有效樣本、誤差範圍、調查時間等相關訊息。
(7) 依據《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選舉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以任何方式發布民意調查資料,也不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參見第64、65頁附件)。
9. 選舉投(開)票日報導
(1) 投票當日早上六點到投票截止前,停止報導競選相關活動,原則上只提供各地投票情況、政治人物投票、天氣等報導,以免影響選民投票意向。
(2) 依據正確、公正、客觀的開票數據,提供多元、理性詮釋。除非有證據或明確跡象顯示開票作業出現重大舞弊或者疏失,原則上以中央選舉委員會資料為報導的主要依據。若開票數字顯示雙方差距僅在誤差範圍內,此時不貿然宣布任何一方當選。報導開票情況,寧慢勿錯。
(3) 若有必要提供其他報票系統的數據資料時,應審慎考量數據本身的正確性與可信度,並在報導中說明消息來源。在開票作業沒有重大舞弊或疏失的狀況下,若報票系統提供的資料與中選會的數據差距過大時,不公布此開票結果。
(4) 審慎評估出口民調與其他抽樣調查的正確性與可信度。預測開票結果所作的出口民調或其他抽樣預測,依照合作專業對象所作評估,決定何時或可不可以公布調查結果。
二、獨立自主,促成公平、多元對話的公共論壇
1. 公視屬於國民全體,其經營應獨立自主,不受干涉,並遵守公平服務公眾的原則。處理政治與選舉相關報導與節目,包括內容和播出時間的安排均應秉持公平、公正原則。
2. 每日新聞當中,各個新聞時段應注意公平,給予主要政黨相同篇幅。若屬於系列報導或節目,應在其播出期間,達成公平報導目標,並且在系列或特別節目一開始就清楚向觀眾說明。新聞台則儘可能在一週內,達成公平報導的
36
目標。
3. 選舉過程中,若發生某一政黨佔有明顯報導優勢的新聞事件,例如發布重要競選宣言,應注意在其對手陣營同樣發布宣言時,給予相同待遇與篇幅。
4. 邀請政治人物上節目談政治以外的專長,避免因為節目內容的呈現,造成政治人物的選舉優勢以及對其他對手的不公平。
5. 為保障政黨的公平競爭,及政黨平等使用廣播電視的權利,應注意目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在競選活動期間,限制政黨及候選人播放競選廣告,及其他相關規定(參見第65頁附件)。
6. 對於非主要政黨的少數政黨或候選人,依照其過去選舉支持度與國會席次,決定報導比重。國會席次超過百分之五的少數政黨,應給予最低報導比例的保障。對於具有特殊社會意涵或具發展潛力者,也應給予報導機會。
7. 為促成公民社會中的理性公共論壇,針對政治與選舉活動,應積極設定議題,廣納各領域觀點,促成多元對話。例如藉由舉辦政治辯論會、公民審議等民主辯論過程,本於公平原則,監督並討論所有政黨與政策。
8. 處理政治與選舉方面的爭議話題,應免於偏見,以開放的態度面對所有觀點。除了善盡查證責任、積極探求真相,訪問時也不迴避爭議性問題,但應給予公平與充分的答辯機會。
9. 審慎處理競選活動期間相關申訴,若公視的報導、評論或節目內容,因報導政治或選舉活動遭到任何人申訴,應立刻說明公視的處理原則與過程,並依照公視內部的節目申訴機制儘速處理(相關規定請見肆 對公眾負責)。
三、免於偏見,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1. 公正無偏見是公視能獲得民眾信賴的基本價值,因此,報導政治與選舉新聞或節目製作,均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注意主播(主持人)、來賓,製作人、製作團隊有無利益衝突,避免影響公視公正無偏見的核心價值。
2. 政治活動利益迴避原則
(1) 凡明顯代表公視,或因擔任幕前工作而容易被辨識出是公視員工,以及負責檢視新聞內容者,如主管、製作人、主播、主持人、新聞記者、編輯等,應避免積極參與政治活動,如政黨後援會、政治抗爭等;也不可在任何政黨中擔任黨務工作。至於一般員工以個人公民身份參與政治性
37
公共集會者,不在此限。
(2) 公視節目主持人一旦成為候選人,從宣布參選或被提名的那一刻起,不得主持公視節目。
(3) 曾擔任公職人員者,如果向公視提案,應就其企劃案客觀評量,不可因對方曾積極參與政治而剝奪他們製作節目的機會。
(4) 公視人員如果贏得公職選舉,便應辭去公視職務。
(相關規定參見伍 專業操守)
38
第十一章叩應與民調
在民主社會中,電話叩應與民調已經是多元呈現民眾意見的常用方式,普遍出現在新聞報導以及節目之中。但正如任何民意調查均有誤差,現場電話叩應的民眾意見,也可能產生誤導或帶來冒犯。因此,應審慎處理新聞與節目中的叩應與民調,秉持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發揮專業的判斷,在保障民眾知的權利與言論自由的原則下,善盡把關責任。
為提供民眾表達意見之理性公共論壇,新聞與節目的叩應議題設定與內容呈現,應避免過度簡化,甚至激化對立與偏見。
公視應為播出內容負責,在叩應內容播出之前,應事先溝通並善盡提醒責任;以電話、面訪方式委託或報導民意調查,也以審慎態度處理,避免影響正確、公正的基本價值。主要製播原則包括:
􀁺 秉持公平、公正原則,審慎處理叩應互動內容。
􀁺 確保正確、公正、公平原則,呈現民調或研究。
一、秉持公平、公正原則,審慎處理叩應互動內容
1. 審慎處理新聞與節目中的叩應內容與節目議題設定。作為提供民眾的對話平台與公共論壇,新聞與節目製播人員與主持人有責任將意見帶入公共領域,進行理性討論,避免過度簡化多元複雜的議題,例如在政論節目中激化「本省/外省」、「愛台灣/不愛台灣」、「南部/北部」、「貧/富」的兩極對立,甚至製造憎恨。
2. 製作民眾叩應的節目時,在播出叩應之前,工作人員事先應與民眾溝通理念,告知包容、尊重、理性的基本原則,並提醒避免人身攻擊,以免涉及誹謗或妨害名譽,以及造成不必要的冒犯與傷害。如果時間許可,可在事前預訪其發言內容(相關準則參考實踐準則第七章一、二節)。
3. 若叩應內容來自網路留言、電子郵件、手機等不同媒介,新聞或節目製播人員播出前應先閱讀其內容,決定是否適合播出。並應事先於節目或網站中說明相關處理準則。
4. 製作人應該要讓主持人充份了解相關法律和公視的製播準則,並事先提醒主持人如果遇到爭議狀況,要能夠迅速、有禮地處理。
5. 新聞或節目中若採用叩應方式提供諮詢或互動服務,避免採用高費率的付費
39
電話藉此獲取利潤,而節目中若提供互動服務應以字幕明示收費標準。
6. 行動電話技術日新月異,手機叩應互動形式與創意也不斷翻新,但除非有節目創新或服務目標觀眾群的必要,盡量不以手機作為叩應或互動的唯一方式,以使所有民眾都能公平參與。
7. 保障個人隱私,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原則,所有叩應民眾提供的姓名、電話、地址等個人訊息,都予以尊重並保護(相關準則參見實踐準則第八章第一節)。
二、確保正確、公正、公平原則,呈現民調與民意
1. 審慎處理新聞與節目中所報導或呈現的民意調查;以其他社會或科學方法進行研究時,也要儘可能避免錯誤,以免影響節目品質與公視的公信力。
2. 由公視委託或協辦的民調與研究調查,應以專業審慎態度為結果負責。凡調查議題與政治支持度、選民投票意向相關,應在提企劃案階段提報部門主管。避免與存有明顯既定立場的機構合作民調(相關準則參見實踐準則第十章第一節)。
3. 民意調查雖然是取得民眾意見的主要方式之一,但是民調只能提供部份、有限的資訊。因此,在處理政治、選舉等相關議題時,應避免依賴觀眾主動打電話、網路投票或以其他互動方式呈現民意(相關準則參見實踐準則第十章第一節)。
4. 民意調查的方式可包括面訪、電話訪問及網路投票。一般而言,面訪及電話訪問的可信度較高,而網路投票因其容易受到人為操作,可信度較低。因此,新聞報導應盡量避免引用或報導網路投票結果(相關準則參見實踐準則第十章第一節)。
5. 新聞之外的一般節目仍可採用網路投票方式,例如娛樂節目或其他關於藝人、體育活動等等話題。但事先應清楚說明投票規則,並給予充分的時間讓觀眾公平參與。
6. 報導或呈現民調時,應提供委託民調單位、調查機構、調查方法、有效樣本、誤差範圍、調查時間等相關訊息。並且在新聞與節目之中同時提供背景、趨勢、專業詮釋等等,避免將調查數字單獨片段呈現(相關準則參見實踐準則第十章第一節)。
7. 配合新聞與節目研究所進行的焦點團體研究或小組座談,應審慎考量是否反
40
映多元意見。在政治與選舉方面,不該引用這類的調查來估計一般選民的政黨支持率,而是藉此深入了解特定觀點為何受到支持。
8. 街頭訪問只代表個人單方面意見,若議題涉及政治或公共政策,在剪接時應確保顧及不同意見的平衡,並且避免斷章取義。
9. 新聞與節目相關網站所提供的討論空間,在鼓勵多元觀點的同時,也應謹慎注意公平原則,以及避免違反冒犯與傷害等相關準則。
41
第十二章現場連線報導
媒體科技日新月異,現場連線報導已是現代新聞轉播的重要形式,例如,SNG最大的優點在於縮短了訊息傳播的時空距離,可以即時傳遞第一手訊息,但媒體掌握這項有力工具的同時,不應只是求快、求有,更需要發揮新聞判斷能力,善盡把關責任。
基於公共媒體守望與告知的責任,在攸關公眾的重大緊急事件、有必要即時轉播的重要新聞、新聞播出時正在進行的新聞事件、或偏遠地區的新聞事件等,公視若依新聞判斷決定採用現場連線報導,應同時審慎考量是否符合正確、公正、公平的基本價值,也避免侵犯個人人權,以及避免不必要的冒犯與傷害。
身處競爭激烈的媒體環境中,雖然觀眾要求迅速、即時的需求與日俱增,但正確比快速更重要,不應該因為追求速度而犧牲新聞品質。因此,凡遇重大或突發新聞的現場連線報導,不僅現場記者應儘可能周詳地準備,採訪單位也立即組成任務編組,形成有條不紊的指揮系統,確保所有訊息的一致與會通,協助現場記者與主播掌握最詳實與完整的訊息,提供觀眾完整與速度兼具的專業報導。
若新聞現場涉及血腥、暴力、或人質安全等等考量,必要時得採用延遲轉播方式(delay live)。尤其是面對災難現場,更應以同理心審慎處理。主要製播原則如下:
􀁺 審慎查證公平報導,兼顧正確、完整與迅速。
􀁺 尊重個人人權,避免冒犯與傷害。
一、審慎查證公平報導,兼顧正確、完整與迅速
1. 新聞報導與節目不因時效性的競爭而犧牲品質,在可能應變時間裡應審慎查證,秉持公平報導的態度,提供正確、完整、迅速的報導。
2. 依據公共利益影響程度以及新聞價值,判斷有無現場連線報導的必要。避免為無關公共利益的事件作不必要的現場連線報導,例如追蹤八卦緋聞或政治人物、展場熱舞等等。
應從閱聽人角度決定新聞編排並判斷新聞價值,避免為了區隔各新聞時段特色,或只求帶來現場效果而採用現場連線報導。並非最新發生的事就是最有價值的新聞。
3. 避免因現場連線報導強化表演性或戲劇化的行為,以免誤導觀眾或被不當利
42
用;審慎處理新聞現場個人非理性的行為,如新聞事件相關人下跪等等。
4. 若涉及爭議、或播出可能嚴重傷害被報導者(個人或組織)的聲譽,原則上不適合以現場連線報導方式處理;但若攸關公共利益或屬於政治人物可受公評範圍等例外情況,播出前應諮詢新聞部主管。
除非掌握確實事證或攸關公共利益,避免以現場連線報導方式,處理民意代表本人或陪同當事人召開的指控性質記者會。報導這類指控應經充分查證,並給予被指控者答辯機會(相關準則參見實踐準則第八章第二節)。
5. 若發生災難或緊急事件等突發性新聞事件,公視除善用現場連線報導,充分發揮公共服務的守望功能之外,也應儘可能深入災區探求真相;同時,在安全優先的前提下,現場採訪及相關工作人員設備應遵守新聞現場警戒線措施,並且不妨害救災動線(相關準則參見實踐準則第四章第一、三節)。
6. 在災難或緊急現場連線報導時,應即時消化並處理各種紛雜訊息,採訪單位應立即應變成立任務編組,確定採訪中心與現場兩地的總指揮,確保所有訊息的一致與會通,協助現場連線記者與棚內主播掌握正確、迅速、完整的訊息。
7. 在災難與緊急事件現場連線報導時,應講求真實,避免藉由畫面刻意誇大特定災情,現場記者也應以安全優先,作好安全防護並適當考量採訪路線,不以身試險(相關準則參見實踐準則第四章第三節)。
8. 平日應加強記者關於現場連線報導新聞採訪的教育訓練,記者一旦接獲任務指派,出發前除注意相關安全事宜之外,應儘可能對報導主題充分準備,以期能在短時間內掌握並發掘議題核心,現場連線報導時能有條不紊地提供正確、完整、迅速訊息。
二、尊重個人人權,避免冒犯與傷害
1. 現場連線報導帶來第一手、迅速的報導,但也要基於同理心,並尊重個人基本人權。不以現場連線報導方式對受訪的民眾進行侵入式採訪(例如面對罹難者家屬追問:「你有什麼感覺?」等不合宜問題);不連線播出哀傷或哭泣畫面,或當事人神志不清下的行為、言語、裸體影像,以及火災中跳樓逃生畫面等(相關準則參考實踐準則第一章第一節、第四章第二節、第五章第二節)。
2. 現場連線報導反映真實的同時,應盡量降低負面效應。不以現場連線報導播
43
出企圖跳樓自殺,或其他可能引起模仿效應的場景或行為(相關準則參考實踐準則第六章第二節)。
3. 以現場連線報導災難與緊急事件、綁架勒索、人質挾持等突發新聞時,應審慎處理相關畫面,若轉播過程中,突然發生過於血腥、暴力、嚴重失序等畫面,製作人應視情況決定轉到預錄的轉接畫面或相關新聞報導;事前若判斷現場可能發生敏感情況,可考慮採用延遲轉播(delay live)方式。
一般現場轉播節目若預先判斷內容可能引起爭議,也可視情況採用延遲轉播。
4. 審慎處理綁架、挾持人質等犯罪事件的現場連線報導,避免因此形成另種形式的現場參與,必要時得配合警方要求播出或不要播出現場訊息(相關準則參見實踐準則第五章第三節)。
5. 一般正常轉播任務當中,若突然發生意外事件,例如立法院突然爆發衝突、拔河斷臂事件等等,如果畫面過於血腥、暴力,慘不忍睹,應立即改用長鏡頭取景等方式妥善處理。
6. 現場報導示威抗議、遊行或大型政治與選舉活動等事件,應避免刻意強調對立衝突畫面,並審慎評估現場連線報導是否激化現場情緒。
44
第十三章 宗教與信仰
台灣是一個宗教自由並朝向多元文化發展的社會。面對各種傳統宗教、新興宗教,以及其他民間信仰、儀式或活動,民眾均享有同等的信仰自由。公視節目不僅尊重各種不同的宗教信仰、儀式及活動,公平對待其發言與參與機會,並儘可能客觀、多元呈現不同宗教的樣貌,促進彼此的理解與包容,同時遵守《公視法》的規定,不得為任何宗教團體作宗教之宣傳(參見第59頁附件)。
報導描述各種宗教信仰、儀式、人物、節日及活動,或引用宗教經典、教義、名稱及詞彙時,應審慎查證,並以正確、理性及無偏見的態度來呈現,避免任何不敬、褻瀆的用語、言詞及暗示,以免帶來冒犯與傷害,或造成跨文化之間的衝突。主要的製播原則包括:
􀁺 尊重信仰自由,客觀、多元、促進溝通
􀁺 正確理性呈現,避免冒犯與偏見
一、尊重信仰自由,客觀、多元、促進溝通
1. 尊重個人思想、意識和宗教信仰的自由。對於不同宗教信仰的個人或團體,應給予公平發言和參與的機會,同時保障其信仰及宗教觀點不受歧視。
2. 公視應客觀、多元呈現不同的宗教生活和發展樣貌,積極促成不同信仰文化的相互認識與溝通。避免鼓吹任何特定的信仰系統或宗教言論。
二、正確理性呈現,避免冒犯與偏見
1. 特定個人、宗教團體的行為或言論不代表整體或國家。因此,在報導或處理宗教新聞或議題時,不以宗教信仰來論斷個人或國家,也不以偏概全或將之污名化。例如,不因某些伊斯蘭教狂熱份子的暴力行為,而將所有信奉伊斯蘭教的國家貼上「恐怖主義」的標籤。
2. 正確報導或描述宗教團體、信仰或活動。新聞報導或節目應正確審慎使用宗教名稱、形象、儀式、經典和詞彙,必要時應諮詢各宗教團體或專家的意見,以免因為引用錯誤而造成冒犯。例如,宜用「伊斯蘭教」取代「回教」,用「穆斯林」取代「回教徒」,用「尤太教」取代「猶太教」。又如,尤太教經典Torah應翻譯成「摩西五經」,而非「聖經」。
3. 尊重各宗教與信仰的中心思想、觀點及宗派。節目中不使用歧視性或含有主
45
觀價值判斷的字眼,也不以戲謔、揶揄的態度、行為或言詞,拿宗教與信仰題材開玩笑,避免呈現不敬和褻瀆的內容及畫面。
4. 新聞報導或節目內容若探討宗教與信仰儀式、節日及活動時,避免使用搜奇、鬼怪或神秘主義的報導手法,應盡量從宗教與信仰發展的歷史脈絡、社會文化情境等各個面向,予以適當詮釋。報導宗教與信仰團體領袖或宗教事蹟時,也應避免過度神化。
5. 宗教對於社會人心有其正面積極的作用。因此,在揭露、報導少數、特定的不肖人士利用宗教斂財或詐騙等新聞事件時,應審慎處理,以免造成社會大眾對該宗教產生誤解或對其標籤化。
46
第十四章 外部關係
獨立自主經營,不受干涉,是公視的基本價值,也是贏得公眾信任的基礎。公視節目秉持專業自主精神,拒絕政治、商業或任何個人利益的干預,並盡力維護獨立自主的公共價值。
公視屬於國民全體,獨立於政府與政黨利益之外,也要免於受到商業利益不當左右。雖然公視部份經費有賴個人與企業捐贈等自籌款挹注,但節目內容自主權與品質不能因此有絲毫妥協。
基於提升公共價值、刺激創意、強化節目影響力等目的,公視應積極主動建立良好的外部關係。但與外界合作的同時,也應審慎評估合作對象與服務內容,以免損害公視獨立自主的聲譽。
面對外部可能的影響或干預,主要節目製播原則包括:
􀁺 獨立自主,免於政治與商業利益不當操控
􀁺 客觀公平,審慎處理外部合作並維護聲譽
一、獨立自主,免於政治與商業利益不當操控
1. 為維護獨立自主經營的基本價值,公視節目拒絕政治與商業利益不當操控,獨立的報導、評論,不受任何勢力左右。
2. 公視屬於國民全體,若有政府機關、民意代表、企業或其他壓力團體干預公視業務運作或節目內容,應提報相關部門主管妥善因應,確保獨立自主經營的公共價值不受干預。
3. 公視節目不得接受政黨或候選人的贊助,以確保公視獨立、客觀的超然立場(相關準則參見實踐準則第十章第一、二、三節)。
4. 公視尋求企業、個人募款作為經費來源時,應以節目製播的公正與自主為前提,拒絕贊助者不當操控節目內容或干涉節目的製作。
5. 公視頻道上的節目贊助者不得促銷特定商品或商業服務,節目題材也應避免與贊助者的利益有直接關連,同類節目不得全部由單一之個人、事業或公司機構獨力贊助。
6. 贊助聲明的影像背景應兼具中性、平實及美感,並不得出現商品、企業建築
47
或其負責人之圖像等畫面。
7. 公視節目應避免置入性行銷。但若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應提報相關部門主管同意。
8. 新聞、時事、或消費者報導等節目不接受贊助。
9. 審慎處理商業促銷與新聞報導的界限,新聞與時事節目應根據新聞判斷考量確有報導需要,才提及特定廠商或品牌名稱。避免新聞廣告化或不慎成為商業行銷工具。
10. 戲劇、綜藝、娛樂等一般性節目若無劇情或創意需要,避免在視覺或聲音上清楚顯示特定品牌。若因節目製作的需要接受免費道具或折價產品贊助,除節目片尾給予贊助感謝之外,各節目應留存贊助記錄,並盡量輪替各種不同品牌。
11. 公視若經營公共服務之外的商業營運頻道,其相關廣告或贊助準則另訂定之。
二、客觀公平,審慎處理外部合作並維護聲譽
1. 尋求外部合作或策略聯盟,是公視擴大節目影響力、刺激創意、提高公共價值的方式之一。但應審慎選擇合作夥伴,避免損害公視獨立自主、客觀立場與聲譽,不得以交換節目自主權以取得合作協議。
2. 公平對待各種合作對象,避免存有特定偏好或預設立場。一旦經過審慎考量決定合作,應公平給予對方合適的片尾感謝字幕或露出。
3. 為維護公視聲譽與形象,應避免與政治團體、煙酒、色情等相關企業或機構合作,若有例外情況,事前應提報部門主管同意。
4. 轉播外界贊助的活動,如體育活動、頒獎典禮、藝文表演等,應公平給予贊助者感謝字幕,但要避免過度促銷特定贊助者,原則上也不以贊助者名稱為節目命名。若有例外情況,事前應提報部門主管同意。
5. 公視接受外界贊助活動時,應審慎避免因此影響公視獨立、客觀的聲譽。例如,活動名稱不以贊助者命名。
6. 確保公視品牌不被其他企業或組織做商業性質使用,避免以公視品牌為商業廣告或促銷活動背書。包括公視名稱、logo、頻道名稱、節目名稱、角色人物等,都不得提供商業廣告使用。
48
肆、對公眾負責
公視秉持公平、開放、負責的態度,重視公眾意見與反應,並儘可能擴大公民參與。公視屬於國民全體,有責任對觀眾意見認真回應。贏得公眾持續的信賴,正是公視藉以長久發展的基礎。
公眾是公視服務的核心,公眾的意見與反應也是提升節目品質與組織進步的無價資源。為實現公共電視法立法精神,建立為公眾服務的大眾傳播制度,維護公眾表達自由及知的權利,公視已經設立公開的節目申訴機制。無論新聞性節目與一般性節目均以明快的程序、寬廣的態度,虛心回應公眾的申訴。
特別是處理新聞性節目申訴,更納入媒體外部的專業意見,由新聞部經理以及內部透過民主程序推選的代表,與三名外部專業人士共同組成「新聞申訴處理小組」,秉持客觀、專業、負責的精神,檢視並回應公眾的申訴意見與期待。
公視節目依據節目製播準則的基本價值與實踐準則,追求專業自主與自律,儘可能避免錯誤。但若確實出現錯誤,應以開放的態度承認錯誤,即時更正,並且鼓勵坦然面對錯誤、勇於反省的內部文化。
面對公眾的意見,主要準則包括:
􀁺 公正、公平、尊重,對公眾負責優先
􀁺 若有錯誤即時更正
一、公正、公平、尊重,對公眾負責優先
1. 公視重視公眾意見,積極擴大公民參與,落實公眾接近使用媒體的權利。例如,開闢固定節目或網頁、部落格等,接受公眾對節目的意見與回饋,並應切實回應,改善節目品質。
2. 審慎處理新聞性節目與一般性節目的申訴。若公視的報導、評論或節目內容,遭到任何人申訴,應立即說明處理過程或方法,並依據申訴處理機制處理(參見第76頁附件)。
處理申訴或申覆的過程與回函內容,除書面回覆申訴人之外,也秉持資訊公開原則,於公視網站適當公開。
3. 民眾對於公視製播的節目內容,認為有違反《公視法》的規定或節目製播準則的原則,得於播送日起十五日內,以電話、書面或公視網站的觀眾申訴信
49
箱,指陳具體事實,提出申訴(參見第59頁附件)。
4. 新聞性節目與一般性節目均以公服部為統一登錄窗口,各單位接獲申訴案件時,於二十四小時內轉交公服部登錄處理。若有事件當事人或公眾認為公視處理不公平、發生明顯錯誤、違反法令或侵害個人權益等重大申訴案件時,依據相關處理機制妥善提報因應。
二、若有錯誤即時更正
1. 公視節目依據節目製播準則的基本價值與實踐準則,追求專業自主與自律,儘可能避免錯誤。但若經查證或調查發現確有錯誤,應以開放的態度承認錯誤,即時、清楚地更正。
2. 若在節目現場播出時,接獲公眾指稱錯誤的申訴,應立即提報、即時處理。原則上由當班的編採主管或製作人決定是否立即更正;若無法立即查證或確認,應提報部門主管,經相關處理程序後,決定更正的內容與時機。
3. 若錯誤的內容涉及誹謗、妨害名譽等法律責任,需要撤回或道歉等處置,應諮詢法務人員意見,協助確認更正的文字內容。
50
伍、專業操守
公視受公眾付託,最大支持的力量來自於公眾的信賴。因此,所有人員都有責任維護公視獨立自主經營、公正、客觀的聲譽,不但要儘可能避免損害,更要積極強化公視的聲譽與影響力。
專業操守是贏得公眾信任的基本要件。所有員工在公視內的工作,以及對外言行或活動,均應審慎考量獨立超然的利益迴避原則,並且本於誠信,不被任何人利誘、收買,也不蓄意造假、扭曲事實與剽竊。
公視尊重員工身為公民的公共參與以及私人生活的各項權利,但若參與外界事務,不得影響節目的公正性;如有利益衝突,應主動向主管要求迴避。主要準則包括:
􀁺 本於誠信,拒絕造假、扭曲事實、剽竊
􀁺 遵守利益迴避原則,拒絕不當利得
一、本於誠信,拒絕造假、扭曲事實、剽竊
1. 公視新聞與節目製作人員依循節目製播準則的基本價值與準則,展現高度專業精神,並對公眾負責。應本於誠信、真實報導,不刻意扭曲事實,不造假欺騙,也不利用拍攝與後製技巧操控隱瞞真相。
2. 絕不抄襲或剽竊他人作品,使用他人所有之文字、照片或影音,一定要經過授權。
二、遵守利益迴避原則,拒絕不當利得
1. 秉持利益迴避原則,不因個人利益左右公視節目內容或決策。包括記者、編輯、主播、主持人、製作人/製作團隊、研究人員與各級主管等均應遵守。凡職務或業務可能涉及利益衝突,應主動提報與諮詢直接行政主管,考慮是否調整職務等適當處置。
2. 當員工個人權益與公視利益迴避原則相互衝突時,應本於公平考量審慎處理。如果個人在外的活動產生利益衝突,應盡量事前徵詢部門主管的許可。可從以下面向考量是否會導致利益衝突:
(1)在外的利益關係是否會對公視造成傷害?
51
(2)上班時間的對外活動是否會影響個人的工作品質?例如在職進修、出書、演講、上公視以外的節目等。
3. 主跑財政金融路線的記者與財經節目的工作人員,應特別注意利益迴避原則。名下所有的股票交易應定期向監事會登記(可以機密的方式);此外,不得利用節目製作過程中得到的資訊從事內線交易。製作消費性節目時,也應謹慎避免利益輸送。
4. 遵守政治活動利益迴避原則,若明顯代表公視,或因擔任幕前工作而容易被辨識出是公視員工,以及負責檢視新聞內容者,應避免積極參與政治活動(相關準則參見實踐準則第十章第三節,以及依工作規則辦理)。
5. 不利用職務謀取不當利益或脅迫他人,也不依職務之便給予任何人特殊待遇。參與含承攬及派遣人員聘用、契約、考核、升遷等決策過程,如果有配偶或共同生活的家屬、二等親以內親屬、或有利益關係的朋友在內,應提報直接行政主管要求迴避。
6. 為維護公視獨立自主經營、公正客觀的基本價值,新聞與節目製作人員應審慎處理與採訪、拍攝對象之間的互動關係。原則上交通費用、餐費等相關支出由公視自行支付,並禮貌性告知對方公視的原則。
7. 任何針對媒體工作者所進行的招待與餽贈,都可能影響媒體的獨立性與公正性。因此,公視員工原則上不接受任何機構或個人的招待與饋贈,以免受到不當外力的影響。一旦接獲免費旅遊、招待出國採訪邀請、有價票券、以及金錢超出一般人情往來範圍之外的禮物等等,應予以拒絕或退還。(若禮物價值在新台幣1000元以下或一般性餐敘,可考慮視為一般人情往來範圍)。但若相關採訪或招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事先應提報部門主管決定是否接受。
8. 公視員工除符合工作規則之規定外,不得兼職。除個人私領域內義務性協助社區、學校、非營利組織等活動之外,應盡量避免有給或義務性協助政府或企業等利益團體,從事公關或財務顧問等工作(參見第76頁附件)。
9. 公視員工出席外界演講等公開發言或發表文章,有助於提升公視聲譽與影響力,但應審慎考量利益迴避原則,例如演講費或稿酬高於一般水準,且不得參與有商業宣傳性質的活動,或表達特定的政治立場。
若個人以公視員工的身份就公共議題發言,應清楚聲明僅代表個人意見。
10. 公視員工如果上公視之外的廣播或電視節目,應審慎注意發言的事實依據,
52
上節目前應告知直接行政主管,也避免太經常出現在特定節目。
53
陸、提報與諮詢
公視節目依據節目製播準則的基本價值與準則,在日常實踐之中,落實專業自主與自律。透過平日的教育訓練與專業討論,以及製作人員不斷操練、嘗試與學習,養成正確判斷的專業能力,進而內化於平日的工作裡。
不過,專業素養有待時間養成,個人也可能有專業侷限或失之主觀。因此,公視節目專業製播過程,有必要納入事前或事後提報與諮詢自律機制。製播過程如果有處理的疑慮,或遇爭議性內容,應儘早向上層提報與諮詢相關主管,或進一步提報相關部門經理,依循適當程序處理。
一、提報與諮詢程序
製作人或直接行政主管為提報與諮詢的第一道守門關卡,若攸關正確、公平、公正、獨立自主等基本價值,或有觸法可能、涉及國家安全、隱私權、冒犯與傷害、人身安全、利益衝突等相關範圍,應提報部門主管同意或諮詢其意見。
製作人與相關部門主管的裁示意見不同時,部門主管應提報副總經理、總經理。若仍有疑義,得由相關部門主管主責召開「節目製作諮詢會議」,該諮詢會議的議決將作為公視的參考意見。
此諮詢會議為一非常設之機構,參與人選可包括:
1. 權責部門主管
2. 相關部門主管
3. 部門內或跨部門之製作人
4. 法務人員
5. 業界資深人員
6. 專家學者
7. 其他關係人
54
二、提報與諮詢範圍
獨立自主
􀁺 公視屬於國民全體,若有政府機關、民意代表、企業或其他壓力團體干預公視業務運作或節目內容,應提報相關部門主管妥善因應(第十四章第一節第2點)。
􀁺 公視節目應避免置入性行銷,若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應提報相關部門主管同意(第十四章第一節第7點)。
􀁺 為維護公視聲譽與形象,應避免與政治團體、煙酒、色情等相關企業或機構合作,若有例外情況,事前應提報部門主管同意(第十四章第二節第3點)。
公正、公平、正確
􀁺 公視若根據自己的調查報導提出指控,應尊重被指控者的答辯權利。若經審慎思考後決定不給予當事人答辯的機會,事先應提報部門主管同意。
戲劇節目若將真實人物搬上螢幕,且屬於重要角色,事先應取得本人或近親家屬同意,若有例外情形,事先應提報部門主管同意(實踐準則第八章第二節第2點)。
􀁺 若基於公共利益,藉由單一匿名消息來源,提出對個人或組織的指控;或在現場訪問中播出片面指控,事先應提報部門主管同意(實踐準則第九章第一節第6點)。
􀁺 若基於公共利益,以現場連線報導方式播出涉及爭議、或播出可能嚴重傷害被報導者(個人或組織)聲譽的事件,播出前應諮詢新聞部主管(實踐準則第十二章第一節第4點)。
􀁺 新聞或節目不輕易隱藏報導的身分或目的,若基於公共利益必須化身採訪,在提出採訪企劃階段應提報部門主管同意(實踐準則第八章第二節第3點、實踐準則第九章第二節第1點)。
􀁺 若基於公共利益,報導匿名消息來源所提供訊息,在新聞播出之前,至少應告知一名直接行政主管或節目製作人此消息來源的真實姓名,或其他可供查證資訊(實踐準則第九章第三節第3點)。
􀁺 一旦發生保護消息來源的原則與法庭調查相抵觸的情況時,只要所報導的新聞是經過審慎查證,且已提報部門主管同意,對於記者觸法時的可能後果,
55
公視應提供相關支援與協助(實踐準則第九章第三節第4點)。
􀁺 除了每日新聞之外,選舉期間計畫專訪國內各政黨領袖,應先提報相關部門主管。約訪成功與否也應告知部門主管(實踐準則第十章第一節第6點)。
􀁺 委託或協辦政治與選舉相關民意調查,若議題涉及政黨支持度或投票意向等面向,在提出企劃案階段應提報部門主管(實踐準則第十章第一節第8-1點、實踐準則第十一章第二節第2點)。
犯罪與人身安全
􀁺 若因公共利益採訪或置身非法活動,由於涉及法律規範和記者的人身安全,事前應先得到新聞部主管核准(實踐準則第五章第一節第6點)。
􀁺 與逃犯或通緝犯接觸,可能構成《刑法》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所以必要時應先提報相關部門主管並徵詢法務意見(實踐準則第五章第一節第7點)。
􀁺 在綁架勒索、人質遭挾持等事件,若播出犯罪嫌疑人事先錄製關於被害人的影音、暴力行為、或模擬情節,應先提報部門相關主管(實踐準則第五章第一節第8點)。
􀁺 尊重司法獨立,一旦法庭開審,不可與證人做任何與證據有關的訪談;審判未結束前若要訪問證人,應提報相關主管與諮詢法務人員(實踐準則第五章第二節第6點)。
􀁺 如果犯罪嫌疑人、受刑人主動來電,且已經預先錄音,應先提報相關主管經過內部諮詢程序才能播出(實踐準則第五章第三節第7點)。
􀁺 採訪人員若計畫前往災難與緊急事件等高風險現場,應提報採訪部門主管(實踐準則第四章第三節第4點)。
國家安全
􀁺 報導若涉及《國家機密保護法》所界定的機密範圍,一旦取得相關機密,應及早提報相關部門主管,並請求諮詢協助(實踐準則第九章第一節第4點)。
隱私權
􀁺 若基於公共利益,必須使用祕密錄影(音),應在採訪或節目企劃階段便提報部門主管同意;播出由他人祕密錄製的影音內容,也應提報部門主管同意(實踐準則第八章第一節第5點、第九章第二節第1、2點)。
56
􀁺 新聞採訪若受限於現實條件,且基於公共利益考量,在未告知當事人情形下所進行的錄影或錄音,事後應儘速提報部門主管,並經核准後方可播出(實踐準則第八章第一節第5點、第九章第二節第1、2點)。
􀁺 重播祕密錄製的影音內容事先也應提報部門主管同意(實踐準則第九章第二節第2點)。
􀁺 若基於公共利益進入私領域進行採訪或拍攝,應注意《刑法》侵入住居罪與妨害祕密罪,以及《民法》中關於侵權行為等等規定。事先應諮詢法務意見,以避免觸法(實踐準則第八章第一節第7點)。
􀁺 所有節目與網站取得的個人資料,若基於公共利益,未經當事人同意,提供給公視之外的第三者,事先應提報相關主管同意(實踐準則第八章第一節第11點)。
冒犯與傷害
􀁺 若因劇情需要,必須播出描述暴力、血腥、恐怖或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可能會使觀眾受到驚嚇時(例如身體腐蝕的近距鏡頭),應先提報部門相關主管(實踐準則第七章第二節第1-10點)。
􀁺 若節目要播出過度裸露或性的畫面,例如裸露三點或生殖器、性行為過程之具體描述、脫離常軌的性行為鏡頭,或描述強暴過程的細節等,應先提報部門相關主管(實踐準則第七章第二節第2-7點)。
􀁺 節目中應避免出現嚴重粗話或不良語言,例如褻瀆、粗鄙、指涉性器官或性動作等字眼,或對白有不良引喻者。如有必要播出,應先提報部門相關主管(實踐準則第七章第二節第3-2點)。
對公眾負責
􀁺 處理申訴案件時,若事件當事人或公眾認為公視處理不公平、發生明顯錯誤、違反法令或侵害個人權益等重大申訴案件時,依據危機管理機制妥善提報因應(肆 第一節第4點)。
􀁺 接獲公眾指稱錯誤的申訴,應立即提報、即時處理。原則上由當班的編採主管或製作人決定是否立即更正;若無法立即查證或確認,應提報部門主管,經相關處理程序後,決定更正的內容與時機(肆 第二節第2點)。
􀁺 若錯誤的內容涉及誹謗、妨害名譽等法律情節,需要撤回或道歉等處置,應
57
諮詢法務人員意見,協助確認更正的文字內容(肆 第二節第3點)。
利益衝突
􀁺 凡職務或業務可能涉及利益衝突,應主動提報與諮詢直接行政主管,考慮是否調整職務等適當處置(伍 第一節第2點)。
􀁺 如果個人在外的活動產生利益衝突,應盡量事前徵詢部門主管的許可(伍 第二節第2點)。
􀁺 主跑財政金融路線的記者與財經節目的工作人員,應特別注意利益迴避原則。名下所有的股票交易應向監事會登記(可以機密的方式)(伍 第一節第4點)。
􀁺 新聞與節目製作人員不接受任何機構或個人的招待與饋贈,但若相關新聞事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事先應提報部門主管,決定是否採訪(伍 第一節第8點)。
􀁺 參與包括含承攬及派遣人員聘用、契約、考核、升遷等決策過程,如果有配偶或共同生活的家屬、二等親以內親屬、或有利益關係的朋友在內,應提報直接行政主管要求迴避(伍 第一節第6點)。
58
柒、附件
一、法規
《公視法》
第 36 條
節目之製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致力提昇國民之文化水準,並促進全民教育文化之發展。
二 保持多元性,並維持不同型態節目之均衡。
三 保持客觀性及公平性,應提供社會大眾及各群體公平參與及表達意見之機會。
四 尊重個人名譽並保護隱私權。
五 積極提供適合兒童、青少年、婦女、老人觀賞,有益其身心發展及健康之節目。
六 對於尚在偵查或審判中之訴訟事件,或承辦該事件之司法人員或有關之訴訟關係人,不得評論;並不得報導禁止公開訴訟事件之辯論。
七 不得為任何政黨或宗教團體作政治或宗教之宣傳。
八 不得違反法律、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第 37 條
新聞報導節目,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新聞報導節目應與評論明顯區分,不得加入報導者個人意見。
二 新聞報導內容應確實、客觀、公正,不得歪曲或隱飾重要事實,不得以暗示方法影響收視者判斷。
三 新聞報導應兼顧國際性、全國性及地方性重要事件之資訊。
第 40 條
公共電視不得於任何時段,播放兒童及少年不宜觀賞之節目。
週一至週五每日十七時至二十時之間,應安排兒童及少年節目至少各半小時;週末及假日應提供兒童及少年節目至少各一小時,其時段由電台依兒童及少年之作息情況定之。
第 41 條
電台不得播送商業廣告。但電台策劃製作之節目,接受贊助者,得於該節目播送結束時,註明贊助者之姓名或名稱。
59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第 26條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 吸菸、飲酒、嚼檳榔。
二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 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四 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
任何人均不得供應第一項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
第 28 條 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前項場所。
第一項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拒絕兒童及少年進入。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34 條
調查及審理不公開。但得許少年之親屬、學校教師、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人或其他認為相當之人在場旁聽。
《勞動基準法》
第 44 條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童工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
第 45 條 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不在此限。
60
前項受僱之人,準用童工保護之規定。
第 46 條未滿十六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
第 47 條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
第 48 條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刑法》
第 164 條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第 165 條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166 條
犯前條之罪,於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167 條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一百六十四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306 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第 315 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第 315- 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
61
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 315- 2 條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15- 3 條
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民法》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
第 182 條
證人為醫師、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
第 245 條偵查,不公開之。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62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
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本法所定國家機密之範圍如下:
一 軍事計畫、武器系統或軍事行動。
二 外國政府之國防、政治或經濟資訊。
三 情報組織及其活動。
四 政府通信、資訊之保密技術、設備或設施。
五 外交或大陸事務。
六 科技或經濟事務。
七 其他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者。
第 3 條
本法第二條所稱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
第 4 條
本法第三條所稱機構,指實 (試) 驗、研究、文教、醫療、軍事及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
第 5 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款所稱非常重大損害,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 造成他國或其他武裝勢力,以戰爭、軍事力量或裝行為敵對我國。
二 使軍事作戰遭受全面挫敗。
三 造成全國性之暴動。
四 中斷我國與邦交國之外交關係或重要友好國家之實質關係。
五 喪失我國在重要國際組織會籍。
六 其他造成戰爭、內亂、外交或實質關係重大變故,或危害國家生存之情形。
第 6 條
本法第四條第二款所稱重大損害,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63
一 中斷或破壞我國與他國軍事交流、軍事合作或軍事協定之推展。
二 使單一軍 (兵) 種或作戰區聯合作戰遭受挫敗。
三 危害從事或協助從事情報工作人員之身家安全,或中斷、破壞情報組織之運作。
四 使政府通信、資訊之保密技術、設備、設施遭受破解或破壞。
五 中斷或破壞與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協議或談判。
六 嚴重不利影響我國與邦交國之外交關係或友好國家之實質關係。
七 破壞我國在重要國際組織享有之會員地位或重大權益。
八 破壞洽談中之建交案、條約案、協定案或加入國際組織案。
九 中斷或破壞我國與他國經貿之諮商、協議、談判或合作事項。
一○ 其他使國家安全或利益相關政務發展產生嚴重影響之情形。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13 條
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前項物品或採行其他必要之處置;其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但被害人死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報導必要者,不罰。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 52 條
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或主持人、抽樣方式、母體及樣本數、經費來源及誤差值。
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64
第 45 條
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依左列規定:
一 省長為二十五天。
二 直轄市長為十五天。
三 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省 (市) 議員、縣 (市) 議員、縣 (市)長、鄉 (鎮、市) 長為十天。
四 鄉 (鎮、市) 民代表、村、里長為五天。
前項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活動之起、止時間,由選舉委員會定之。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50-1 條
關於中央公職人員全國不分區及省長、直轄市長選舉,各主管選舉委員會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為候選人及其政黨舉辦二次以上電視政見發表會,每次時間不得少於一小時,受指定之電視台不得拒絕。
廣播電台、無線電視或有線電視台就候選人及其所屬政黨之相關新聞,應為公正、公平之處理。
除依第一項規定外,政黨、候選人或第三人不得自行於廣播、電視播送廣告,從事競選活動或為候選人宣傳。
65
二、條例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第15條 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之病人、照護之醫事人員、強制隔離者及其家屬,其人格及合法權益,應予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非經其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或攝影。病人無傳染之虞者,並不得拒絕其就學、就業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
第17條新聞媒體未經查證報導錯誤經主管機關通知其更正者,應立即更正。
《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廣播電視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電視事業,於有線電視,指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頻道供應者及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於衛星電視,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於無線電視,指無線電視事業。
第3條 電視節目內容不得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七條或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電視事業對未違反前項規定之節目,應依本辦法之規定,將節目分為下列四級,標示分級標識(如附圖),並依附表一規定時段播送:
1. 限制級(簡稱「限」級):未滿十八歲者不宜觀賞。
2. 輔導級(簡稱「輔」級):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不宜觀賞,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年需父母或師長輔導觀賞。
3. 保護級(簡稱「護」級):未滿六歲之兒童不宜觀賞,六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需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伴觀賞。
4. 普遍級(簡稱「普」級):一般觀眾皆可觀賞。
第4條 電視節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適合少年及兒童觀賞者,列為「限」級,並應鎖碼播送。
1. 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細節、自殺過程細節。
2. 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但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
66
3. 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表現淫穢情態或強烈性暗示,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
前項所稱鎖碼,係指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及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播送之影像或聲音,須由收視戶經特殊解碼程序始能視、聽者。
第5條 電視節目無第四條所列情形,但涉及下列情形之一,不適合兒童觀賞者,列為「輔」級。
1. 涉及性之問題、犯罪、暴力、打鬥、恐怖、玄奇怪異或反映社會畸型現象,對於兒童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2. 有褻瀆、粗鄙字眼或對白有不良引喻者。
第6條 電視節目無前二條所列情形,但涉及爭議性之主題或有混淆道德秩序觀之虞,須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同予以輔導觀賞,以免對兒童心理或行為產生不良影響者,列為「護」級。
第7條 電視節目無前三條所列情形,適合一般觀眾觀賞者,得列為「普」級。
第8條 裸露人體鏡頭得視劇情需要列入「限」級、「輔」級、「護」級或「普」級節目播出。
第9條 第四條至第八條及各級不得播出之特殊內容例示說明如附表二。
第10條 電視節目預告之播送,準用第三條至第九條之規定。
第11條 電視節目分級標識應於每段節目開始播送時,以疊印或插播卡方式,至少標示十秒鐘,其大小應與螢幕上電視事業之識別標識相當。
未插播廣告之電視節目,應於節目開始播送時及每隔十分鐘標示分級標識一次,每次至少十秒鐘。
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如因他國限制使用中文,得由其分公司或代理商向行政院新聞局報准僅標示不含中文之分級標識。
第12條 電視節目跨越不同分級時段播送時,不得變更級別。但其前後時段為不同單元,內容亦不連續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應以字幕或影像插播,並以口頭說明告知觀眾。
第13條 新聞報導節目得不標示級別,其畫面應符合「普」級規定。
67
第14條 電視事業之頻道所播送之節目均屬普遍級者,得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免標示級別,經專案核准後,應適時揭示「本頻道節目均為普遍級」。
第15條 電視事業之頻道總表或提供平面媒體刊載之節目表,應註明節目級別。
第1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圖:電視節目分級標識
普遍級
保護級
輔導級
限制級
附表:電視節目分級播送時段表
電視事業\時間
06:00-16:00
16:00-19:00
19:00-21:00
21:00-23:00
23:00-06:00
無線電視
一般頻道 (未鎖碼)
有線電視、衛星電視
電影頻道 (未鎖碼)
一般頻道 (鎖碼)
有線電視、衛星電視
電影頻道 (鎖碼) 68
三、公視內部規範
(一) 新聞及節目相關規範
《中華民國公共電視臺新聞製播公約》
中華民國87年7月17日第一屆第十一次董監事聯席會議備查
中華民國90年11月27日第二屆第四次董監事聯席會議備查
中華民國93年8月31日第二屆第卅七次董監事聯席會議備查
中華民國公共電視臺新聞部(以下簡稱公視新聞部)依照公共電視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為保障新聞專業自主,新聞部工作人員應互推代表三至五人,與總經理簽訂新聞製播公約』,特制訂「中華民國公共電視臺新聞製播公約」。
一、宗旨:公視新聞部為中華民國公共電視臺(以下簡稱公視)之新聞編採、製作部門,以落實言論自由,提供公正、確實、客觀、多元化之新聞資訊為宗旨。公視新聞部同仁在製作各類型新聞節目時,誓言遵守民主自由進步多元的原則。
二、製作人制:公視新聞部採製作人制,製作人在新聞部編輯方針指導下,為其製作節目的決策者,對節目內容負全責。
三、專業自主:董事會、總經理、經理等主管,不得以任何有違新聞專業精神的理由干預新聞專業和自律空間。
四、新聞原則:任何人都不得強迫新聞部同仁,從事違反公視基本精神及公視新聞部編輯方針的新聞報導。
五、公約位階:本公約為公視新聞部基本勞動條件之一,應視為勞動契約之基本構成要件。
六、期限:本公約以三年為期,期滿時新聞部同仁得審議其內容及施行成果,必要時並得加以適度修改,向董事會報備後繼續實行之。
69
《中華民國公共電視臺新聞部自律公約》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七日
第一屆第十一次董監事聯席會議備查
電視是一種具強大影響力的社會公器,作為負責任的公共傳播媒體,我們有履行對公眾善意承諾的義務。我們必須克盡己職,衷心致力於公共媒體為社會服務的使命。為確保中華民國公共電視臺新聞部(以下簡稱公視新聞部)的公信力和專業水準,特制訂此專業自律公約,供公視新聞部同仁注意和遵循。
公視新聞部同仁誓言:
一、 以精確、完整、平衡的專業標準,不偏不倚、力求公正的專業態度,來處理及呈現新聞資訊。
二、 以誠信互助、彼此尊重的態度,守時守分認真負責的敬業精神,與同仁群策群力,完成新聞採訪任務,以合理的成本、最高的效率和最快的反應時間,呈現最佳專業製作品質的電視新聞節目給觀眾。
三、 重視工作倫理,強調分層負責。
四、 尊重觀眾和新聞當事人的人權,不以暴力、低俗、煽情等譁眾取寵的手段來呈現資訊。
五、 不在報導中傳播或鼓勵對種族、膚色、宗教、性別、性取向及身心殘障者的歧視。
六、 凡遇有與職責可能牴觸的機關、企業或金融利益時應主動申報;公視新聞部主管尤應依據「利益迴避」原則分派任務。
七、 凡以非常方法取得新聞資訊時,必須考量社會公益及新聞專業倫理。
八、 一旦報導或節目材料受到新聞檢查的影響時,應明確告知觀眾。
九、 非不得已不以戲劇、模擬等非現場實況之手法呈現新聞資訊,如有上述狀況,應明確告知觀眾。
十、 報導中若有錯誤發生,必須儘速更正。
十一、報導中使用新聞事件資料畫面時,應明確告知觀眾。
十二、絕不利用新聞媒體所賦予之身分,謀取個人利益。 70
十三、不接受任何機構或個人過當的招待及饋贈,避免受到不當之外力影響。但在對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之新聞資訊的取得上,得不受此限。
十四、不擔任任何政黨的黨職,不公開認同任何政黨對爭議性政治議題所表達的立場、或採取的行動。公視新聞部同仁參選任何公職,不論是否為政黨提名,均應事先辭去公視新聞部之職務。
十五、不利用製作技術來誇張或隱瞞事實,或造成評論的效果。
十六、保護祕密消息來源。
十七、珍惜並謹慎使用來自全體納稅人的公視資產,不得挪為私人用途。
十八、公視新聞部尊重同仁參與公眾服務的權利,然不得因此而影響本身的工作;公視新聞部同仁在工作以外就公共議題發表任何意見時,須以個人身分發表。
71
《公共電視新聞專業倫理規範》
中華民國91年4月30日第二屆第九次董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第三屆第十四次董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公視新聞編採人員秉持正確、公正之基本立場,竭盡一切可能探求真相,並真實、完整報導所有公共議題,為促進理性之公民社會而努力。
公視編採人員並誓言,獨立之報導、評論,不受任何勢力左右。絕不以新聞自由為名,蓄意侵犯個人人權,並願扮演守望者角色,堅持守候台灣的新聞專業環境。
為貫徹實踐前述基本立場,與新聞專業自主、多元完整的公共信託,特訂定專業規範條款如下:
一、 專業精神
1. 新聞首重查證,避免捕風捉影、道聽塗說,也絕不容許刻意曲解事實。若有錯誤,應立即更正。
2. 採訪對象務求周延,應力求報導面向之多元、公平與完整,避免依賴單一消息來源。
3. 對於報導主題事前應充分準備,以足夠的知識,全面掌握並發掘議題核心,並依照議題的社會脈絡,善盡理性詮釋的責任。
4. 以公共利益為優先考量,不為私利,無所偏袒。為弱勢者發聲,亦勇於監督權勢者。
5. 應公平報導社會各種意見,不可預設立場,亦不得強化黨派、省籍、統獨立場、族群之對立偏見。
6. 謹守新聞記者公正超然之分際,新聞與評論必須清楚區隔,避免誤導事實。
7. 選舉期間對各候選人應公正報導,不得呈現編採人員個人政治立場與偏好。報導題材也應多探討政策,避免淪為政治傳聲筒。
8. 獨立自主且不隨流俗,呈現良好的品味,絕不以煽情題材,迎合大眾的好奇心。
二、 基本人權
1. 新聞採訪應尊重個人隱私。如果是攸關重大公共利益事件,包括重大犯罪、危及公共健康與安全、公職人員瀆職、或揭發個人與組織不當誤導等,則
72
應經新聞部主管同意後另案考量。
2. 注意性別平權觀念,無論報導之議題設定、文字描述、鏡頭角度,以及劇情類節目的劇本編排與角色形象,都應避免歧視任何一種性別,以及造成性別刻板印象。
3. 若涉及種族、殘障、性別、老人、身材外貌、社會階級、婚姻狀況等題材,記者報導時不能因傳統制式價值,而傳達偏頗之觀點。
4. 謹慎處理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未滿十八歲之兒童或少年刑事案件之新聞,不可因周邊相關報導而公開其身分。
三、 採訪方式
1. 應尊重所有採訪對象的基本人權。對於兒童、或不善於接受訪問的民眾,更要設身處地、主動為其設想報導可能帶來之傷害。
2. 不可過度侵擾悲劇或災難受害者。慎重處理死、傷者畫面,避免特寫或過度強調血腥。尊重死者,除非有不得已的原因,不得播出屍體畫面。
3. 謹慎使用陷入悲傷中人物的影像。避免濫用悲劇事件之資料影片,當畫面中人物清晰可辨時,更要格外注意。
4. 謹慎使用祕密錄影(音)等採訪方式,亦避免隱藏記者身分達到採訪目的。若基於公共利益進行祕密錄影(音),事先應提報新聞部主管同意,並在新聞內容裡對閱聽人充分說明。新聞採訪若受限於現實條件,且基於公共利益考量,在未告知當事人情形下所進行的錄影或錄音,事後應儘速提報部門主管,並經核准後方可播出。
5. 報導中應明確交代消息來源。若因需要答應隱匿消息來源,一定要先考慮其透露消息之動機正當性,並審慎查證;一旦答應,就該確實保密。
四、 專業操守
1. 拒絕市價一千元以上之禮物饋贈,若屬有價票券及金錢,應予以拒絕或退還。不可藉由新聞媒體身分牟取私人利益,亦應避免兼職、與涉入政治。凡牽涉私人利益之贈予性活動,如免費旅遊、住宿招待等,應報請新聞部主管事先核准。
2. 新聞工作者若參與公共事務,不得影響報導之公正性,如有利益衝突,應主動向主管要求迴避。個人在公視之外就公共議題發言,應清楚聲明僅代表個人身分。
73
3. 絕不抄襲或剽竊他人作品,使用他人所有之文字、照片或影像一定應經過授權。
74
《節目贊助基本規範》
中華民國87年9月25日
第一屆第十四次董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88年10月12日
第一屆第十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4年5月23日
第三屆第七次董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會為穩定財源,並確保節目製播之公正與自主,杜絕贊助者操控節目,俾健全公共電視發展,特訂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會節目依公共電視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接受贊助時,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對於本會節目之贊助,得以金錢、物品或勞務為之。
二、贊助聲明之內容不得涉有商業廣告之播送。
三、贊助聲明得於節目或短片播送結束時播出。
四、贊助聲明得註明贊助者之姓名、名稱、識別標誌,或感謝聲明文字。
第三條
為維持本會節目與新聞之自主精神,本會募款人員於辦理節目贊助之過程中,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節目贊助者不得促銷特定商品或商業服務。
二、節目題材不應與經費提供者之利益有直接關連。
三、節目贊助者不得干涉本會節目之製作。
四、同類節目不得全部由單一之個人、事業或公司機構獨力贊助。
第四條
本會募款人員不得就所募金錢、物品或勞務中,直接領取佣金或其它變相之利益。但本會得另訂獎酬辦法,以激勵其募款績效。
本會於有必要時,得委託會外專業人員或機構,進行募款贊助事宜。
75
第五條
本會節目不得接受政黨或候選人之贊助。
第六條
贊助聲明之影像背景應兼具中性、平實及美感,並不得出現商品、企業建築或其負責人之圖像等畫面。
第七條
贊助聲明之音樂及配音,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配合贊助節目之風格。
二、不得含有商業促銷之目的。
三、不得使用與企業商品相關之聲音,或有產生商品印象之歌曲及音效之意圖。
四、播音員之聲音與腔調應配合節目呈現適當之速度、音質及音量。
第八條
贊助內容或形式若具爭議性,承辦部門應送請負責督導之副總,並召集相關部門主管成立審查小組處理之。
第九條
辦理節目贊助等相關事宜,另訂辦法實施之。
第十條
本規範自董事會通過之日起施行,修正時亦同。
76
(二) 其他內部相關規定(以下規定請見公視內部網站)
《節目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處理新聞性節目申訴案件作業流程》
《處理一般性節目申訴案件作業流程》
《公視工作規則》
77

0 意見:

張貼留言